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6月13日下午2点半,凉山州冕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冕宁县泸沽镇大田村村民吉利某某滥林木一案。
据了解,2006年10月21日,被告人吉利某某与冕宁县泸沽镇大田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协议,将冕宁县泸沽镇 大田村位于大队园艺场定荒山68亩进行承包经营,2010年5月31日经冕宁县政府林权登记,该林地划归泸沽镇五 一村所有。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吉利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要求妻子以1000元劳务费请人在自己承包林地内种植核桃树苗并砍伐核桃树苗周围松树有数和杂木树。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4日, 尼某某和吉某某两人在被告人吉利某某的要求下,在吉利某某承包林地内使用斧头、镰刀、弯刀砍伐松 树幼树及杂木树。
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告人吉利某某雇佣尼某某和吉某某砍伐林地面积达11.82亩,毁坏云南松幼树达 1093株,造成幼树补偿费损失人民币5465元,抚育保护补偿费损失人民币18912元,两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4377 元。在当天的庭审现场,对于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吉利某某当场认罪。
冕宁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利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公诉 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吉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告人吉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系坦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 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利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一千元。
当天的庭审现场,冕宁县人民法院组织了相关的群众和部分林业管理者来旁听。庭审结束后,冕宁县人民检察 院环境资源科的工作人员还在现场结合该案对前来旁听的群众们进行了环境方面法律法规的讲解。前来旁听的 群众表示,该案子看似是一个简单明了的案子,但背后的意义不可小觑,他们将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以此为 鉴,积极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队伍中来。
记者:李瑜 江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