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土征字〔2018〕02号)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18-04-08 14:17:10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征收西乡乡、小庙乡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4〕60号、川府土〔2017〕122号、川府土〔2017〕885号。
三、批准时间:2014年1月23日、2017年2月23日、2017年10月9日。
四、建设用地批准批次及用途:西昌市2013年第7批、2016年第17批和2016年第21批城市建设用地,所征地块拟作为建设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小庙乡李家村4、5组,焦家村1、2、3、9、11组;西乡乡群乐村7组。
(二)征地位置: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的界线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3.6853公顷。
六、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各片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16〕187号)执行。
七、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执行;失地农民安置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西昌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府发〔2016〕270号)执行。
八、被征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被征地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户口迁入。禁止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一、批准征地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4〕60号、川府土〔2017〕122号、川府土〔2017〕885号。
三、批准时间:2014年1月23日、2017年2月23日、2017年10月9日。
四、建设用地批准批次及用途:西昌市2013年第7批、2016年第17批和2016年第21批城市建设用地,所征地块拟作为建设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小庙乡李家村4、5组,焦家村1、2、3、9、11组;西乡乡群乐村7组。
(二)征地位置:具体以征地勘测定界图的界线为准。
(三)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3.6853公顷。
六、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各片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16〕187号)执行。
七、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执行;失地农民安置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西昌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西府发〔2016〕270号)执行。
八、被征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被征地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户口迁入。禁止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4日
2018年4月4日
凉山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