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 来源:越西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1-12-15 09:47:12 阅读量:
越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县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林区、牧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七)县城和各乡镇农贸市场及主要街道。

二、全年全境禁止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县教体科局、县民政局、越西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草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严查严处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要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县公安局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规定执行。

七、违反本通告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制止,并报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原《越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之处,以本通告为准。

越西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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