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 时间:2020-09-23 08:54:42 阅读量:
凉山彝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凉山彝族自治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凉医保发〔2020〕33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14号),为切实做好我州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结合凉山州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事关全州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福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同配合,层层压实工作责任,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格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要求稳步推进,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二、稳步提高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 30 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 550 元。除中央、省级和州级财政补助外,各县市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 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41 号)、《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凉山州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凉委办〔2020〕23 号)、2020年3月6日全州“绿色家园”项目建设现场推进会议精神、州医疗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绿色家园社区居民医疗保障有关事宜的通知》(凉医保发〔2020〕26 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绿色家园社区居民、集中安置点居民、持居住证、自发搬迁的参保人,县(市)财政补助部分实行属地管理由参保地承担。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2021年度为每人每年 280 元。

三、扎实做好参保缴费

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联系协作,有序衔接征管职责划转,稳定参保缴费工作队伍,做好参保缴费动员,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便民高效抓好征收工作,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

各地医保部门要认真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服务工作,做好参保情况清查,提升参保信息质量, 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确保在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时间节点前,完成当年特殊人员参保补助工作,并按规定纳入当年财政缴费补助资金申报范围。各县(市)应按规定及时将本级应配套的补助资金,足额拨入州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税务部门要便民高效抓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征收工作。

四、落实待遇保障政策

(一)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 70%。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执行全州统一的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认定标准、流程和支付范围。执行“一站式”及时结算和三个月长处方制度。落实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二)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60%。继续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

(三)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落实落细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探索从按病种施救逐步过渡到以高额费用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识别标准。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五、决战决胜脱贫攻坚

(一)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落实新增贫困人口及时参保政策,抓实参保缴费、健全台账管理、同步基础信息,做好异地参保核查,实行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权益记录全流程跟踪管理,确保贫困人口动态应保尽保。抓好挂牌督战,坚决攻克深度贫困地区堡垒,落实贫困人口省(自治区)内转诊就医享受本地待遇政策,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地。

(二)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全面落实和落细医保脱贫攻坚政策,持续发挥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协同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及因疫情等原因致贫返贫户监测,落实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用好医保扶贫调度、督战、政策分析功能模块,动态监测攻坚进展。配合做好脱贫攻坚普查、脱贫摘帽县抽查、巡查督查等工作。加大贫困地区基金监管力度,着力解决贫困人口住院率畸高、小病大治大养及欺诈骗保问题。加强和规范协议管理,强化异地就医监管。

(三)研究医保脱贫攻坚接续工作。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过渡期内,保持政策相对稳定。对标对表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专项巡视“回头看”等渠道反馈问题,稳妥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问题,确保待遇平稳过渡。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研究医保扶贫长效机制。

六、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一)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基于协议管理的绩效考核方案及运行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更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二)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支付在调节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工作,加强过程管理,适应不同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医保总额管理和重大疫情医保综合保障机制。

(三)加强医保目录管理。执行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完善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控制政策范围外费用占比,逐步缩小实际支付比例和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的差距。

七、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一)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分类推进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推进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推进规范执法。强化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以“两试点一示范”为抓手,健全监督举报、举报奖励、智能监管、综合监管、责任追究等措施,探索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效能、及时兑现待遇。

(二)优化州级统筹推进力度。继续优化基本医保基金州级统筹,实现政策、管理、服务统一。继续优化全州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管理、服务,衔接适应基本医保统筹层次。

(三)加强基金运行分析。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完善收支预算管理,适时调整基金预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建立定期基金运行分析制度。实现数据统一归口管理,做好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八、加强经办管理服务

(一)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继续优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大力推进系统行风建设,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经办管理服务流程,适应不同地区和人群特点,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窗口服务,推进网上办理,方便各类人群办理业务。抓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确保确诊和疑似病例待遇支付。

(二)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配合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整合城乡医疗保障经办体系,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三)加快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认真抓好 15 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信息维护工作,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加快推动编码测试应用工作。全力推进医保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应用工作,保障过渡期内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九、强化组织保障落实

各地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全面做好医疗保障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凉山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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