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农村自建房该怎么修?是否需要资质?

作者:张波 来源:凉山城市新报 时间:2016-12-29 16:18:55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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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农村自住房低者一至二层,高则达五至六层,基本都不是由正规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盖,而是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体施工队伍施工,虽然较大地降低了建房成本,但是往往存在住房质量以及施工安全隐患。如果双方产生纠纷,是按普通承揽关系处理适用《合同法》,还是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处理适用《建筑法》,这关系着建房者的个人利益,也关系着劳动者的个人利益。继本报2016年10月27日维权版刊登《农村建房,工人跌落受伤》文章之后,本期话题将继续为你解读农村自住房屋建设是否需要资质这一现实问题。
 
  案例回放
 
  日前,宋振华因修建自家位于西昌市西宁镇农村的房屋(二层)。同年6月8日,与包工头赵兵(化名)签订了一份《建房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宋振华的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赵兵修建,赵兵在修建房屋中所用的施工工具、机器、模板等由自己负责,建筑材料由宋振华负责,赵兵的施工人员的生活由赵兵自己负责,赵兵负责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从工程开工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止,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赵兵全部负责,与宋振华无关。宋振华在承包时,还是想到了免责条款,可见其法律风险意识还是有的。
 
  但是,赵兵在承接宋振华的房屋修建工程后,将其中的木工工程承包给第三人李东(化名)施工,后李东雇请了周华(化名)在内的几名工人开始施工,木工工程款由李东在赵兵处打收条预支,周华等人的工资由赵兵支付。
 
  但2012年同年12月13日,周华在工作中因木板断裂从在建房屋二楼顶坠落到底楼地面受伤。经鉴定,伤残鉴定为二级伤残。当周华找到宋振华时,宋振华觉得自己已将工程承包出去,而且当初他和赵兵签订了免责条款,自己不可能对周华做出赔偿。无奈之下,周华只好将宋振华告上法庭。
 
  此事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最终认定宋振华对周华的受伤承担了过错责任。作为房主的宋振华,在免责条款也写清楚的情况下,最终也承担了赔偿责任。
 
  近日,有读者陈先生看到上述文章后,致电联系了新报记者,称自己的自建房修建情况与上述案例几乎相似,唯一不同的就是这名受伤者施工时,房主的楼层为四层。其想咨询记者和律师,其受伤的结果,房主是否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读者的问题,记者采访相关律师,听听他是怎么解答的。
 
  律师解读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说,这位读者的问题与之前所报道的案例虽然相似,但却有不同。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从事农村建筑施工要不要相应施工资质。二层房屋与四层房屋有没有区别。 
 
  张天鸿律师说,目前农村农民建房活动中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较少,且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施工工资又高,使得很多农民建房都自发选择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人员,因此农村建房过程中人身损害安全事故较多。
 
  但值得注意的是,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范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从这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农民自建住宅根据高度、层数的不同分别属于限额以下工程(高层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低层建筑)。
 
  原则上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及承包人均要求具备相关资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农民可以将自建低层住宅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而对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1条、第23条规定,农民兴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除修缮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工匠承担。因此,农民自建高层建筑发包人及承包人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说,针对读者咨询的问题,其不但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房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天鸿律师强调说,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至于你所施工的房屋是否要求承建人具有建筑从业资质,则根据你所施工的房屋的楼层来决定,即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
 
  所以说,农村自住房建设者一定要注意风险控制,并不是所有承揽合同关系就能免责。
 
  凉山城市新报记者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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