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雇修农房 坠落致伤残 主人家 你该赔我多少钱?
作者:严华峰 来源:凉山日报 时间:2016-12-27 10:58:21 阅读量:
工人施工不慎受伤
2015年年初,孙玉兰在会东县会东镇老家修建农村住房,雇佣杨宝强和王立贵为自己做木工和技术指导,约定每天工钱200元,不包吃住,安全问题自己注意。后因工作需要,杨宝强找到张树华一起修房子,张伟杰在张树华的介绍下也到孙国明家修房子,约定工钱每天200元。
张伟杰到孙玉兰家做工4天后,也就2015年3月16日,在支模过程中,从高处坠落致伤,被送到会东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转至攀钢集团总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右侧额射叶脑挫伤;左侧顶叶脑内血肿;头皮裂伤;一度房室传导阻滞;尿道受损。张伟杰在攀钢集团总医院住院38天,出院时医生嘱咐:患者遗留右侧颞部颅骨缺损,需二期进行颅骨缺损修补术,手术前禁止体力劳动,需费用5万元。2015年5月22日张伟杰的伤情经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58000元。
事发后,孙玉兰支付了张伟杰4天的工钱800元,垫付张伟杰在会东县人民医院医疗费722元及救护车费1320元,以及在攀钢集团总医院医疗费16500元,护理8天。张伟杰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
案张伟杰从事的支模工作属于技术性较强的业务,从事的工作和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有直接联系,并在从事支模工作中不慎摔伤的事实与自己的业务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张伟杰对自己摔伤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分析,雇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雇员承担次要责任,孙玉兰对张伟杰的人身损害承担80%的主要责任,张伟杰自身承担20%的责任。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孙玉兰在扣除之前所垫付的钱后,赔偿张伟杰在提供劳务受伤造成各项损失169195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
二审依法进行改判
宣判后,孙玉兰不服一审判决,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改判。孙玉兰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我承担80%的责任不当,适用法律有误。我在会东老家修住房,张树华在我工地上打工,因为他跟张伟杰是工友,由张树华介绍张伟杰到我工地上打工,我自己不知道张伟杰的基本情况。2015年3月16日,张伟杰在支模过程中,自己从第一层楼房高处坠落致伤,我得知后及时将其送到会东县人民医院和攀钢总医院治疗,支付了18542元医药费,并帮忙护理。自己没有直接雇佣张伟杰,不知道张伟杰的身体健康状况。在事故发生时,张伟杰没有和其他人一起做工,工作的地方也没有任何安全隐患存在。原审判决我承担80%的责任不符合事实,张伟杰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划分责任不当,适用法律有误,应依法撤销或改判。”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张伟杰从事支模工作5、6年,但无相关资质。同时也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明确孙玉兰与张伟杰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双方构成雇佣关系。
此外,张伟杰从事支模工作5、6年,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在为孙玉兰提供劳务时,能预见到工作环境的危险程度,应采取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但张伟杰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工作中疏忽大意,踩断木板,导致自己受伤,张伟杰存在过错。而孙玉兰作为雇主,应给雇员提供安全条件,监督雇员的安全操作,但孙玉兰未为张伟杰提供安全条件,也未监督其安全操作,存在过错。综合两人的过错程度,判决孙玉兰承担60%的责任,张伟杰承担40%的责任。因此,扣除孙玉兰已经垫付的18542元以外,还应赔偿张伟杰12226元。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无过错责任认定孙玉兰承担80%的责任系法律适用不当、责任划分不当。据此,依照相关法律条例予以了改判。(文中人名属化名)
(凉山日报记者 严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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