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公共设施屡遭黑手 很“受伤” 渴望“被爱”
作者:米色小勇 来源:凉山日报 时间:2016-09-23 10:39:02 阅读量: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不断完善的公共设施不仅为市民提供了便利、美化了环境,更彰显出了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然而,干净整洁的公共设施却频频遭遇“黑手”而“伤痕累累”。小区绿化带被踩踏成秃地、街上路灯被损坏无法照明、路边垃圾桶成了有些人拳打脚踢的“出气筒”、公园的座椅体育器材缺胳膊少腿……对于城市存在的种种不文明现象,业内人士齐发声,构建文明生活、保护生活环境,需要广大市民齐抓共管,为打造良好出行环境而努力。
现象1
健身器材“缺胳膊断腿”
18日,记者相继走访了西昌市城区多个小区发现,不管是公共区域还是在小区内部,这些地方的部分健身器材几乎成了摆设,很少有居民在上面健身。不仅如此,公园、小区供休息的座椅也不同程度受损,甚至有些已完全损坏,成了破铜烂铁,非常影响整体环境的美观。
蹬力器的座椅歪斜、漫步机少了“一条腿”、健身自行车脚踏板损毁、上肢牵引器吊环不翼而飞……同样的情况在记者走访中很容易发现,健身器材上的漆成块成块的脱落,锈迹斑斑。
“这个三位扭腰器已经坏了很久了,也没见人来修。旁边的漫步机有一只脚踏板也脱轨了,只能单腿漫步,不小心点很容易受伤。”在月城广场附近前来锻炼的陈大爷希望供市民运动健身的公共设施再回到当初干净、舒适的状态。
现象2
公园雕塑被随意攀爬
下午6点,广场、公园里饭后散步的市民越来越多,而在火把广场石狮旁尽是争相照相的市民。虽然大多市民都自觉的在雕塑前拍照,但也有不少人直接爬到雕塑上留影,影响城市文明的同时破坏了“风景”。
同样的情况也在州一医院附近的一公共场所上演着。几名妇女把孩子抱到月亮雕塑上坐着,她们则站在一旁闲聊,还把手中正在滴油、滴水的菜放置在雕塑上。
“雕塑是城市地域象征性标志,是供大家观赏、提升市容市貌用的,但有人却不爱护公物爬上爬下,致使很多雕塑损坏、失去光泽。”前来散步的市民王女士说,这样的行为应该杜绝,希望大家引以为鉴,别再“伤害”它们了。
现象3
路桩缺损留隐患
走访中,记者发现,限制大车进出滨河路菜市场而设立的隔离路桩也遭到了不同程度损坏,被磨损殆尽的路桩底座时常成为路人的“绊脚石”。
“白天还好,要是晚上路过这些地方确实得小心谨慎才行。”仿古街居民刘大爷说,自己曾经因此摔倒过。而同样的现象在长安中路也存在。“道路中间的隔离桩被损坏,部分小型车辆和电动车在车辆疾行的道路上随意调转车头、穿插,对行车安全造成很大威胁。”长安菜市场附近居民严先生说,这里年久失修,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现象4
街边垃圾桶成“出气筒”
随后,记者沿月城广场、顺河路口、三岔口南路方向前行,发现部分垃圾桶、公交站牌也难逃魔爪,外观伤痕累累。
在月城广场天桥底下,记者看到路边的垃圾桶污损不堪,外皮锈迹斑斑、内置垃圾桶也被翻出,里面的垃圾不时被风吹落在地,旁边的花台也损坏了一角。据附近环卫工人介绍,垃圾桶、路边花台被损坏的原因较多,但人为破坏是最直接的因素,如未熄灭的烟头点燃桶内垃圾后烧坏、醉酒者拳打脚踢故意损坏。此外,偷盗垃圾桶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提醒:
恶意破坏公共设施是犯罪行为
“维护好公共设施是每位市民应担负的责任,对于恶意破坏城市公共设施,严重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可判刑。”据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璐礓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中有明确的处罚办法。按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均构成恶意破坏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图 凉山日报记者 米色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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