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小区地上停车收费收多少?服务啥?谁说了算?
作者:米色小勇 来源:凉山日报 时间:2016-06-03 10:50:50 阅读量:
为方便出行,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市民购买了私家车,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不少闹心事。“一个月少则五六十元,多则上百元的停车费,加上油费、保养费,每个月‘养车’费用需要近千元,给我们这些有车一族增加了不少经济压力!”家住海河附近某小区的唐先生抱怨说,地下停车位是需要向开发商支付停车费用,但小区里面的车位属于公共区域,应该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应该找业主收取停车费。
随着车位越来越紧张,业主和物业间的矛盾也与日俱增。特别是在小区地上停车位的归属问题、该不该收费、如何收费等方面一直以来争议不断。
每月停车费上百元
车子受损自己担责
“小区的地上停车费现在3元/天,只提供看护,不负责车辆受损时的赔偿问题。小区地上车位本就是公共区域,其使用权应归业主共有,而我们给物业交了这笔钱,就是为了花钱买保障,现在他们不负责,凭什么还让我们出这笔钱。”胜利北路书香苑小区业主刘先生(化名)不满道,在这之前,物业服务公司让小区内在地上停车的业主交纳5元/天的停车费,但在集体抗议下减少了2元,而他们说这个收费标准不包括划伤、擦刮等赔偿,只是简单的看护。
另一位居住在该小区的住户表示,该小区还针对电瓶车收取每月30元的停车费,提供停放地点和充电服务,但十多二十台电瓶车,却只设置了四个充电插座,业主交了钱,有时候根本没位置充电,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
“地上停车费为50元/月、地下停车位每月租金200—300元/月,买了车位的也要给50元/月的车辆管理费。虽然感觉不公平、不合理,但介于大多小区都在收,又没人制止,只好听之任之。”公园2018小区业主石女士表示,交费没问题,但物业公司应该向业主解释为什么要收这项费用、收取的费用要如何处理。
随后,记者先后走访了中信国际花城、欧典家园、金龙家园、新城锦绣、南苑小区等了解到,目前,西昌市的住宅小区,都不同程度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或进出小区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的情况。每月“停车费”价格从30至300元不等,服务上大多以提供看护为主,也有的表示要负责车辆损失。
停车费多为车位服务费
不承担车辆划伤、丢失等责任
对待上述业主反映的情况,书香苑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书香苑小区的停车收费标准是在交房时就已经和业主签订了合同的,而且当时更贵,现在收3元/天的费用是考虑业主诉求以后决定的,该费用为车位服务费,只能提供规范停车、打扫卫生、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不承担车辆划伤、擦刮、丢失等责任。如果承担这些责任,那么业主交纳的应为车辆看管费,其收费标准达到几百元一月才行。
“停车费里面包括了保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剩下的将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保养费用及公共用电用水等的交纳。除去这些开支根本所剩无几,没有更多的资金来保障业主的权益。只能在业主车辆被划伤、擦刮等理赔时,为业主提供监控证明等。”该负责人希望该小区能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协调矛盾、共同管理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
针对物管的说法,书香苑业主刘先生表示,保安工资、打扫卫生、设备设施维护服务等应当从物管费里面开支,这和停车收费没有直接联系,物管方的解释过于牵强。在2014年9月23日,凉山州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我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经业
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从事多年物业服务行业的业内人士陈先生表示,购房时,小区的地面停车位、绿化都在公摊范围内,所以其使用权应归业主共有。而物业公司若以提供车辆服务为由收取停车费的话,那么,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如划伤、丢失等连带责任。
停车收费业主大会说了算
物业收了费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及该不该收停车费?据凉山州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林炬煊介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停车收费该不该收、该收多少应该由业主说了算。”林炬煊认为,只有业主自愿委托物业公司保管车辆,才有可能产生服务费,而物业服务企业既然收取了服务费就必须承担车辆在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刮擦、划痕、丢失等责任。
小区停车费怎么收、收多少?2015年9月16日,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凉山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中第十条明确:
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机动车实行有偿停放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按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基准价标准和浮动幅度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内容;业主大会成立后,机动车是否实行有偿停放服务及有偿停放收费标准应征得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停车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位划定车位进行经营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并向其支付报酬。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此外,规划停车位、收取停车费等一系列问题,都要经由召开的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要由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能实行。业主委员会代表的是业主的权益,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就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那么该协议就是无效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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