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六旬老人打架 只因屋前通道 住在隔壁的亲威 咋就成了“仇人”法院判决双方都应承担责任

作者:严华峰 来源:凉山日报 时间:2016-05-31 09:36:59 阅读量:

  家住在会理县的肖鸿英与高丽萍、杨志敏系邻居、亲戚关系,但因肖鸿英的孙子杨成致伤杨志敏丈夫王嘉鹏赔款20000元后,两家由此结下矛盾。日前,两家又发生纠纷,以致对簿至法庭。

  亲戚因通道发生纠纷

  六旬老人互扯致受伤

  杨宏军和杨宏伟系亲兄弟,两家房子相邻。近日,两家因通道一事发生纠纷。

  日前,肖鸿英的孙子杨成回家看见自家墙根的石头被挖动过,于是找到杨志敏、王嘉鹏夫妇,并发生口角,继而杨志敏之母高丽萍、杨志敏之子杨洪到场与肖鸿英之女儿杨志英对骂,在吵架的过程中,两位年近60岁的高丽萍与肖鸿英相互抓扯。

  事发后的第三天,肖鸿英因伤被送到会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疗费为2324元。出院后,肖鸿英向会理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高丽萍、杨志敏连带赔偿自己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374元。

  法院查明事实

  依法给予处理

  会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肖鸿英与高丽萍、杨志敏两家因相邻通道发生纠纷,在双方吵架的过程中,致肖鸿英受伤,高丽萍、杨志敏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在本案中,高丽萍、杨志敏与肖鸿英抓扯、撕扯,导致肖鸿英受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会理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会理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案件材料予以证实。因此,高丽萍、杨志敏对肖鸿英的损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肖鸿英在会理县人民医院医疗费2324元,护理费350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100元,以上合计2774元,法院予以认可;但肖鸿英的营养费、差旅费因未提供证据以及无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对高丽萍、杨志敏辩解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

  因此,依照法规,判决肖鸿英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合计2774元,由高丽萍、杨志敏连带赔偿;驳回肖鸿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

  二审依法改判

  宣判后,高丽萍、杨志敏不服,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由肖鸿英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杨志敏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认定自家与肖鸿英家是因通道发生过纠纷不是事实,事实是双方曾因土地发生纠纷,肖鸿英孙子杨成对自己的丈夫王嘉鹏实施故意伤害被刑事追诉,杨成蒙骗丈夫王嘉鹏写了谅解书才逃脱法律制裁。肖鸿英一家便伺机打击报复自家,先由杨成出面将自家历史通行的路阻断,所以只好走另一条路(牛路)通行。日前,王嘉鹏维修牛路后回到家中,肖鸿英孙子杨成便编造事实说王嘉鹏修路动摇他家墙根,指名点姓辱骂王嘉鹏,王嘉鹏解释并与其查看现场,当二人走到肖鸿英家门口,遭到肖鸿英一家辱骂围攻,我们上前劝阻,杨成借机将海椒面撒向自己和丈夫王嘉鹏眼睛。我们也仅发生口角,没有与肖鸿英发生肢体冲突。一审认定肖鸿英在纠纷后第三日入院治疗5天,也是认定事实不清,其受伤后没有及时入院,治疗也不是外伤所致,不应连带赔偿肖鸿英医疗费用2774元。

  肖鸿英辩称: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高丽萍、杨志敏系母女关系,王嘉鹏系杨志敏丈夫。肖鸿英的丈夫杨宏伟与高丽萍的丈夫系兄弟关系。杨成系杨宏伟与肖鸿英的孙子。两家房屋相邻又有亲戚关系。2011年杨成致伤王嘉鹏并赔偿20000余元后,两家由此结下矛盾。之后,杨成因家中墙根石头被挖而怀疑王嘉鹏,双方查看现场,解释不通后两家家庭成员遂参与对骂,引发高丽萍与肖鸿英抓扯,杨志敏上前拉扯双方。此过程中肖鸿英受伤在会理县人民医院住院5天,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疗费为2324元。

  凉山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肖鸿英在争执、吵闹、抓扯过程中受伤是客观事实。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会理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会理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案件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予以确认。对上诉人高丽萍、杨志敏认为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均未采取理智的方式寻求纠纷的合理解决,进而发展到相互推拉、抓扯导致肖鸿英受伤,对此后果双方均有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丽萍、杨志敏对肖鸿英受伤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丽萍、杨志敏主张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审中,高丽萍、杨志敏对肖鸿英受伤后一审确定的损失费用2774元没有提出异议,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会理县人民法院第二项内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变更会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内容为:肖鸿英的各项损失为2774元,由高丽萍、杨志敏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人民币1387元;两次审案受理费平均承担。(文中人名属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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