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开门费”闹成大纠纷
作者:严华峰 来源:凉山日报 时间:2016-02-23 13:37:27 阅读量:
刘军是西昌某家属院的门卫,孙海志则是家属院内居住的居民。2014年7月3日,孙海志凌晨0时30分左右才回到小区,双方因孙海志是否应交纳一元的开门费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撕扯,以致孙海志身体多处受伤。事后,在处理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孙海志遂起诉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进门拒交“开门费”
双方争执致受伤
2014年7月3日,年迈70的老人孙海志因外出有事,凌晨0时30分左右才回到自己居住的小区。此时,小区的大门已锁,孙海志便让值班的门卫刘军开门让其进去,刘军开了门后非法向孙海志收取一元的开门费,孙海志觉得不该收取此开门费便拒绝,刘军就把孙海志拖拉至门外,双方便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撕扯,导致年老的孙海志身体多处受伤。
在撕扯中,因双方的吵闹声过大,引来了小区内外其他居民,大家看到刘军对一老人如此莽撞,于是都愤愤不平对刘军进行追打,随后将孙海志送到攀钢西昌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右额部头皮血肿、轻型颅脑伤、左上颌中切牙缺损。
孙海志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产生医疗费3020元,刘军已支付2000元医疗费。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为轻微伤,凉山定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孙海志遂起诉至西昌市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事实
依法给予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孙海志、刘军作为业主和门卫,本应当互谅互让,和谐相处,但孙海志、刘军双方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致撕扯。孙海志系70岁老人,刘军相较而言系年轻者,孙海志因刘军的行为造成多处伤害,并入院进行住院治疗,刘军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孙海志在发生争执时,本应冷静、理智的处理纠纷但确与刘军发生争吵,亦应负一定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对于孙海志的损失,刘军应承担60%的责任为宜。对孙海志主张刘军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孙海志要求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其所受之伤并未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本次纠纷给孙海志造成的损失,刘军应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27348元。
在审判中,刘军提出反诉,
要求孙海志赔偿其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退还其前期垫付的孙海志医疗费的主张,但因刘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之伤系孙海志造成,刘军提出其伤情系孙海志亲友所为,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解决,故西昌市人民法院没给予支持。
因此,西昌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条例,判决刘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孙海志经济补偿款14404元(已扣除垫付的2000元);驳回孙海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刘军的反诉请求。
被告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刘军不服一审判决,便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自己被打伤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衣服手机损坏费用等共计27600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刘军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认定孙海志与自己在抓扯中,孙海志致伤多处与事实不符。而且,在拉扯中,孙海志的儿子、侄子和亲属到场后对自己实施殴打,致使自己左臂淤青、胸部抓伤、眼底出血、左腰和右肋淤青,所以应由孙海志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孙海志受伤后,我方将其送到攀钢西昌医院治疗,在2014年7月3日凌晨1点10分的最原始的“住院通知单”上初步诊断是“头部外伤,右额头皮血肿”,而攀钢医院凌晨1点45分住院病历诊断多了“左上颌中切牙缺损”的诊断。孙海志以此私自到定音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等级鉴定,不能证明“左上颌中切牙缺损”的伤是自己造成。
而孙海志答辩称,自己“头部外伤、右额部头皮血肿、轻型颅脑伤、左上颌中切牙缺损”的事实清楚。刘军认为自己左上颌中切牙缺损与其无关,以及刘军被自己打伤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本案,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程序合法。
凉山州人民法院在对事实的原委,以及双方所提供的证词和证据进行认清了解后,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认为此次纠纷,一审判决认为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应依法各自承当相应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恰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属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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