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15岁男孩擅买手机 家长退货商家难拒
作者: 来源:凉山日报 时间:2015-03-16 10:40:30 阅读量:
15岁男孩汪强(化名)擅自购买了一部价值千元的手机,家长发现后要求退货却被商家拒绝。近日,在凉山州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最终同意给汪强更换一台不同品牌,同等价位的手机。
退与不退
买家、卖家僵持不下
今年春节期间,汪强在爸爸汪正(化名)不知道的情况下,擅自拿了家里2000元钱,独自到西昌市某手机商场买了一部价值1999元的果米M6手机。回家后,发现手机不显卡、触屏不灵、充不起电、音量不好且耳机有杂音等,汪强挺后悔,觉得自己买了个山寨机却花了品牌机的钱,不值。次日,爸爸汪正带着汪强,将刚买的手机拿到商场要求退货,却遭到拒绝。于是,汪正将此事投诉到凉山州消委会。
汪正认为,孩子作为未成年人擅自购买贵重物品,商家应该接受退货要求。商家却认为,汪强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销售过程中,店员并没有强卖于他,且手机本身并无产品质量问题,至于汪强擅自购买手机与家长监管不力有直接关系,商家并无过错。
针对此事,凉山州消委会进行了调查了解,调查调解中,但并未发现汪强所购手机显示上的问题。但汪正坚持要求按“购机七日内”的承诺退款;商家坚持认为,手机已使用过,不予退货。双方僵持不下。
与未成年人做交易
可视为无效
凉山州消委会在进一步调查调解中,发现汪强刚满15周岁,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他只能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凉山州消委会秘书长林炬煊介绍,鉴于汪强属于未成年人,商家与他的交易活动属于无效活动。另外,由于商家并没有声明购机七日内,手机使用过就不予退货,并承诺过只要消费者对手机价格、品牌等不满意,凡无人为损坏、外观无摔痕均可退换。因此,只要消费者提出退货的理由和条件完全符合商家承诺的所有条件,根据《消法》第16条之规定,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诉求合法合理,即汪正可以要求商家进行退货。
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的调解,最终,商家提出为汪正更换同一代理商、同等价位的其它品牌手机。汪正表示了同意。
针对此案,凉山州消委会提醒:商家在向未成年人出售贵重物品时,须在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下进行,或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这一交易行为方才有效,否则无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财物管理,培养他们健康的消费观念和理财观念,从小养成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以及树立起反对浪费的意识。
■法律知识链接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的义务】简摘: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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