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作者: 来源:会理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9-05-24 14:36:10 阅读量:
会理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
通 告

第十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通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等规定,现将征收城北街道铁厂村4组,通安镇坝心村1、2组,太平镇太平村1、2组、大村村5组,树堡乡树堡村7组,黎溪镇新光村4组集体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收批准机关

四川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会理县2017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890号)。

批准时间

2018年8月2日。

建设用地批准用途

会理县2017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城北街道铁厂村4组;通安镇坝心村1、2组;太平镇太平村1、2组,大村村5组;树堡乡树堡村7组;黎溪镇新光村4组。

(二)征地位置。城北街道铁厂村4组;通安镇坝心村1、2组;太平镇太平村1、2组,大村村5组;树堡乡树堡村7组;黎溪镇新光村4组。具体四至范围以省政府批准的勘测定界图中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地面积。5.3046公顷(折合79.569亩),其中集体农用地3.1221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2.4554公顷、园地0.1386公顷、其他农用地0.5281公顷),农村集体原有建设用地0.5655公顷,未利用地1.117公顷;国有农用地(林地)0.26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24公顷。

六、征地补偿事项

征地补偿标准、被转征土地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费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73号)和《会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理县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会理府发〔2018〕42号)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安置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会理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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