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秩序 凉山三名闹事者被判刑

作者: 来源:西昌都市报 时间:2018-07-17 14:46:54 阅读量:
  本报讯 近日,甘洛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
  2018年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俄乃某某、俄乃甲某、莫克某某因其亲属二某(人名)在甘洛县公安局拘留所羁押期间因病死亡。被告人俄乃某某、俄乃甲某某、莫克某某等人不顾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的劝阻,带头将其亲属二某(人名)的尸体从殡仪馆推行至甘洛县政府大门外公共场所及交通主干道上,造成人员大量聚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县城交通严重拥堵。案发后,三被告人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庭认为,被告人俄乃某某、俄乃甲某、莫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县城交通主干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县城造成人员大量聚集、交通严重拥堵,情节严重,在聚众犯罪中系首要分子,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庭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在公诉意见中认为被告人俄乃某某、俄乃甲某某、莫克某某带头引领亲属将尸体从殡仪馆推至县城主干道,其目的是向政府施压,对本案的发生起了关键作用,属首要分子的公诉意见,甘洛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认为三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俄乃某某、俄乃甲某、莫克阿某某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社会生活中,少数人试图以聚众围堵、静坐等手段制造“社会影响”实现自己不合理诉求,也有些人认为造势越大越能引起各方重视,人数越多越能给有关部门造成压力,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对公权力机关“集体施压”、“制造影响”等非法方式表达诉求,这些行为已经逾越了法律的边界,背离了法治“维权”,是对他人正当权益与公共利益的践踏,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将面临刑事追责。所以,在表达利益诉求时,公民应树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
  马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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