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凉山州五大家居类维权案例
作者: 来源:凉山城市新报 时间:2016-03-14 11:27:29 阅读量:
据中消协投诉数据统计表明,2015年家居投诉比例占整个消费行业的第六位,总投诉件数为13989件,其中涉及质量的4728件,涉及安全、价格类的187件,涉及合同问题的有2021件。从中可以看出,家居方面的投诉更多的是集中在质量,而价格方面的比较少。
为了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身边的维权案例,增强维权意识,记者特意梳理了近年来凉山州发生过的家居类维权案例。
案例一:
家装材料以次充好 害人害己害公司
案例回顾:2011年8月28日,消费者陈某与西昌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价值10万元的装修合同。装修公司施工队在做下水管隐蔽工程时,擅自以劣质管材安装,恰被陈某发现当即要求施工人员整改被拒,施工工人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并对公司管理层隐瞒实情,致使消费者与该装修公司矛盾升级,工期延拖近5个月。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消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①撤换施工队,继续为陈某按合同标准完成装修工程并限定40天工期;②由某装修公司免费为陈某装修生活阳台,陈某不再追究其拖延工期及其他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近年来,家装投诉较突出的是虚假宣传、误导客户交定金、中途加项目加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依照《消法》,商家的这些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中,经营者能积极配合消协调查调解,认识到前期施工工程队违法行为的危害,采取措施更换施工队伍,对问题部位整改,终止了侵权行为,以免费装修合同外项目的方式加倍补偿客户损失,使合同继续履行,避免了法律的制裁,既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企业的保护。
案例二:
装修质量不合格 拖工期按约赔偿
案例回顾:消费者喇某在西昌市某装饰公司商处签署了总价13万元的《装修合同》,约定工期75天。由于在装修中出现了质量问题,拖延工期120多天还没有完工。喇某要求商家尽快完工,并对拖延工期给予补偿2万元,被商家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消协了解,喇某反映情况属实,双方所签合同中明确约定装修公司如果没有按时完工,每天以总价款千分之二赔偿消费者。最后经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对拖延工期补偿6000元。
案例评析: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装修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拖延了工期,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按时交工,未积极处置造成工程延期应按合同约定赔偿。
案例三:
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经营者埋单
案例回顾:2012年2月13日,消费者孙女士委托西昌某装饰公司装修,并通过该公司与某品牌木业公司签订了订购安装11扇实木门的合同,价值5万余元。入住3个月后,孙女士发现所有木门都出现了开裂或掉皮等质量问题,找到装饰公司要求换货、重新安装并赔偿损失,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消协查实,木门订购合同是由装修公司、木业公司及孙女士三方现场看货后共同签定,装修安装的木门与所定货物无误,但因销售人员没向孙女士讲明实木复合门与全木门的区别以及实木门材质的分类标准,致使孙女士误选了胶合板实木门。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装饰公司与木业公司共同为消费者孙女士重新制作安装齿接板实木门。
案例评析:《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但由于不同材质差价很大,一些经营者对该条款的要求有意回避,类似投诉时有发生。
案例四:
4万元家具有瑕疵 特价商品也能退
案例回顾:消费者蒋先生在西昌市某家居商场购买了一套价值4万元的特价家具。送货到家,发现床的颜色与订货时样品有差异,茶几表面也有被烫过的痕迹。蒋先生提出退货,商家以该套家具属特价商品为由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西昌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到该家居商场,与其工作人员一起找商家核实了解情况,证实商家所送家具中的实木板床颜色与消费者所订颜色有差异,茶几表面也有烫痕。
根据《产品质量法》《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消协工作人员认为,价格打折的商品,质量不能打折,商家不能以特价商品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换货或者退货。经调解达成协议:商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消费者货款4万元。
案例评析:尽管商家在消费者订货前告知了该套家具是特价商品,但并没有明示该商品的质量存在瑕疵。家具商场不能用优惠、特价、打折等借口违法《产品质量法》《消法》,也不能推卸退换货、修理义务。
案例五:
售后不给力 消委助维权
案例回顾:2013年罗先生在西昌某电器门市购得一台夏普52寸电视,使用不到2个月就出现画面不清晰、有重影等问题。之后,长达1年半的时间里,罗先生先后打“夏普售后”电话并与夏普多个维修人员联系达28次,上门维修5次,直至2015年2月26日消费者来凉山州消委会投诉,也未修好该电视。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夏普售后”凉山片区维修人员更换频繁,联系到几个维修人员都回复:“我现在没有在夏普售后工作了,请拨打售后热线。”我会又联系到经销商,对方答复:“我们只负责销售,售后问题请打售后电话。”
最后出现,要么打不进去,要么说“好的,我们知道情况了,稍后与您联系”,之后就再无回音。鉴于这种情况,遂根据《消法》第四十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规定,要求经销商前来解决该电视机出现的问题。几经周折,厂家终于为消费者更换了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电视机。
案例评析:《消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出十五日但在保修期内,无法修复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州消委工作人员充分应用这两条规定,有力地推动了久拖不决的电视机质量问题的解决,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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