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盐源县2022年第1批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作者: 来源:盐源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12-31 09:38:35 阅读量:
为保障开发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盐源县2022年第1批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拟启动征收地块位于盐井街道、树河镇部分村组,拟征收集体土地3.2482公顷,其中农用地2.2992公顷(耕地0.5818公顷、园地1.62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901公顷),建设用地0.8556公顷,未利用地0.0934公顷。同时拟使用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国有土地0.5791公顷(其中耕地0.52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8公顷);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国有土地0.7155公顷(其中耕地0.3576公顷,其他农用地0.3579公顷);县土地矿产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土地0.1600公顷(均为园地)。该批次拟使用土地面积共计:4.7028公顷。拟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盐源县2022年第1批建设用地项目,主要用途为:科教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商业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相关部门将在预公告结束后,组织盐井街道、树河镇及涉及村、组、农户按照勘测定界范围,对土地权属、面积、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进行现场实物登记。
四、预公告方式
征收土地预公告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信息公开栏内张贴公示,并在盐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开。
五、预公告时间
预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2021年 12 月 30 日至2022年 1 月12 日)。
六、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迁入、分户、土地流转、房屋交易、房屋翻(扩)建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 月 30 日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拟启动征收地块位于盐井街道、树河镇部分村组,拟征收集体土地3.2482公顷,其中农用地2.2992公顷(耕地0.5818公顷、园地1.62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901公顷),建设用地0.8556公顷,未利用地0.0934公顷。同时拟使用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国有土地0.5791公顷(其中耕地0.52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8公顷);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国有土地0.7155公顷(其中耕地0.3576公顷,其他农用地0.3579公顷);县土地矿产储备交易中心国有土地0.1600公顷(均为园地)。该批次拟使用土地面积共计:4.7028公顷。拟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盐源县2022年第1批建设用地项目,主要用途为:科教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商业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相关部门将在预公告结束后,组织盐井街道、树河镇及涉及村、组、农户按照勘测定界范围,对土地权属、面积、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建(构)筑物进行现场实物登记。
四、预公告方式
征收土地预公告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信息公开栏内张贴公示,并在盐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开。
五、预公告时间
预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2021年 12 月 30 日至2022年 1 月12 日)。
六、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迁入、分户、土地流转、房屋交易、房屋翻(扩)建等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