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市征告〔2021〕2号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1-02-27 09:07:07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现将征收长安街道办(原小庙乡)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7〕122号、川府土〔2017〕522号。
三、建设用地批准批次及用途:西昌市2016年第17、15批城市建设用地,所征地块拟作为建设用地。
四、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一)被征收土地权属:长安街道办小庙村5、6、8、9组。
(二)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及现状: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456.5175亩,其中农用地面积327.264亩;建设用地面积126.171亩;未利用地面积3.0825亩。
(三)征收范围: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五、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的土地用于机场路改扩建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部分内容的通知》(西府发〔2020〕77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2430元/亩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西昌市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七、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及相关调整政策执行。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村民安置的住房安置标准为5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八、被征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被征地规划控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口迁入。禁止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一、批准征地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川府土〔2017〕122号、川府土〔2017〕522号。
三、建设用地批准批次及用途:西昌市2016年第17、15批城市建设用地,所征地块拟作为建设用地。
四、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一)被征收土地权属:长安街道办小庙村5、6、8、9组。
(二)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及现状: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456.5175亩,其中农用地面积327.264亩;建设用地面积126.171亩;未利用地面积3.0825亩。
(三)征收范围: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五、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的土地用于机场路改扩建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部分内容的通知》(西府发〔2020〕77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2430元/亩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西昌市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七、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及相关调整政策执行。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村民安置的住房安置标准为5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八、被征地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土地征收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征收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冻结被征地规划控制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口迁入。禁止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