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盐源县小高山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作者: 来源:盐源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3-04 17:02:59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盐源县小高山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收征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9年7月17日《关于盐源县小高山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574号)批准。征收土地四界以勘测定界图件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盐源县大河乡北山村4、5组集体农用地0.1299公顷(均为林地),集体未利用地0.0020公顷,合计0.13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同时将2.6884公顷国有农用地(其中林地1.5986公顷,草地1.0898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39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计批准土地3.2182公顷,作为盐源县小高山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经省政府批准,征收该项目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大河乡为1728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0800元/亩,安置补助费6480元/亩),征收其它土地按耕地标准的一半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凉山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6号)及我县实际进行补偿。该项目征收集体林地按林草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不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耕地,经省政府批准不需安置农业人口。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发出后10天内,被征地村民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大河乡人民政府办理或由大河乡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实。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被征收土地情况。

本次土地征收涉及大河乡北山村4、5组集体农用地0.1299公顷(均为林地),集体未利用地0.0020公顷,合计0.1319公顷征收为国家所有。征收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各类数量以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组现场调查公示结果为准。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省政府批准的大河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7280元/亩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0800元/亩,安置补助费6480元/亩)。征收其他土地按耕地标准的一半补偿。如无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调整土地进行安置,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该项目征收集体林地按林草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不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四)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该项目征收土地不涉及耕地,经省政府批准不需安置农业人口。

盐源县小高山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被征地单位名称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安置农业人口(人)

统一年产值(万元/公顷)

补偿倍数

(耕地)

合计

耕地

林地

其他农用地

草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土地补偿(倍/亩)

安置补助(倍/亩)

大河乡北山村4组

0.0109

 

0.0109

 

 

 

 

 

1.62

10

6

大河乡北山村5组

0.1210

 

0.1190

 

 

 

0.0020

 

1.62

10

6

集体土地小计

0.1319

 

0.1299

 

 

 

0.0020

 

 

 

 

国有土地

3.0863

 

1.5986

 

1.0898

 

0.3979

 

 

 

 

合计

3.2182

 

1.7285

 

1.0898

 

0.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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