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作者: 来源:四川日报 时间:2019-04-28 09:41:22 阅读量:
 从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也将继续阶段性降低。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明确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事项。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包括,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具体为: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现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期到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

  此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也将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及人社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人社厅会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二是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每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由人社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确定公布。省级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变化制定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调整方案。

  通知强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不折不扣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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