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川兴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暨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19-04-17 11:27:10 阅读量:
为进一步推进西昌市川兴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暨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西昌市人民政府批准,拟对上述建设项目规划控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范围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棚户区改造:民和村3、4、5、6、8组,新农村1、2、3、4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市政道路:川兴镇合兴村2、3、4、6组,民和村5、6、7、8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
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主体:西昌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予;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五、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一、征收范围:
(一)棚户区改造:民和村3、4、5、6、8组,新农村1、2、3、4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市政道路:川兴镇合兴村2、3、4、6组,民和村5、6、7、8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
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主体:西昌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予;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五、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5日
2019年4月15日
凉山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