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之间借款 离婚时是否需要偿还?

作者:张波 来源:凉山城市新报 时间:2016-11-03 18:09:58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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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是否需要偿还
 
  律师:有借款协议就能得到法律支持
 
  都说谈钱伤感情,特别是两口子之间千万别轻易谈钱。日前,西昌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离婚,本应该和平分手,却因为男方欠了女方10万元不愿归还,闹得不可开交,最后甚至对薄公堂。男方认为是婚内产生的相互借贷,应该属于共同财产拒而不还,女方则称这笔钱是结婚前自己存的钱不属于共同财产,借给对方,对方就应该归还。
 
  案例回放
 
  2012年,还在成都做服装生意的周眉(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为西昌市西乡乡的陈凯(化名),双方见面后,周眉考虑到陈凯在县上某机关单位上班,是名公务员,工作稳定,而自己年龄也大了,想安定下来,便和陈凯开始相处。
 
  处了一段时间,双方擦出了爱情的火花,周眉也把在成都的服装生意转移到了陈凯工作地方,两人于2012年末登记结婚了。婚后,两人的经济收入一直都是分开的,女方管家庭生活开支,男方管应酬、人际开支,两人虽说偶有拌嘴,但生活得也挺幸福。
 
  2014年,陈凯想和朋友投资开店,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向自己的老婆周眉提出借钱投资,周眉因为常年做生意养成了凡事立合同、字据的习惯,虽然考虑到这样做会伤到陈凯的自尊心,她还是要求陈凯写了一个借条,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中周眉为甲方,陈凯为乙方,协议约定“乙方借甲方个人财产10万元,乙方用此借款开店办美容院,产生的收益归乙方,风险也由乙方承担。乙方在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甲方本金10万元,然后一次性付给甲方利息五千元(用于家庭开支)。”
 
  天有不测风云,陈凯和朋友的店开了不到3个月就亏空了。此后,陈凯性格大变,成天不是喝酒,就是和朋友打牌,周眉再也感受不到丈夫的疼爱,整日以泪洗面,终在2016年春节过后,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并在西昌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离了,房子、车子分割双方都没有异议,可就在谈到周眉借给陈凯的10万元时,双方产生了矛盾,陈凯拒还,周眉又一定要钱。   
 
  两人为此事一直争执不下,后经过双方亲朋好友耐心劝导协调,陈凯答应归还这笔钱,可眼看就一年又将过去,周眉也不见陈凯有还钱的意思,多次催促后陈凯以自己没钱给她等等为由一直未能还钱,于是周眉决定和他对薄公堂,并找到律师咨询官司事宜。
 
  针对本案,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周眉和陈凯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并没有提到这笔钱是双方公共财产,双方订立借款协议,周眉以婚前个人财产出借给陈凯用于个人事务,所以离婚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处理。所以陈凯应当返还周眉10万元,夫妻间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夫妻之间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只要夫妻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借贷关系成立,离婚时,一方向另一方索偿的请求,法院应该支持。”张天鸿说。
 
  而关于这笔10万元的借款,张天鸿还说,“既然他们两人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借款10万元用于开店,因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由自己享有和承担,并约定了还款日期。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在协议中将她借给他的10万元定性为她的个人财产。因此这笔款项应属于她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除非当时条约中将这10万元借款定义为她的工资或者其他收入,那就另当别论。虽然当时那10万元是放在她名下,但当时他们是夫妻关系,一方名下的财产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通常情况下应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若当初没有定性为她个人财产的话,本来这10万元在财产分割时尽管是一方借款,仍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对待。
 
  张天鸿解释说,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的管理进行书面约定,只要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后,借贷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一方个人事务,婚内借贷关系同样成立。
 
  他提醒,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婚姻关系不再像过去那样稳固。夫妻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时,为防止日后婚变索偿产生争议,借款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虽属无奈之举,却是十分必要的。
 
  凉山城市新报记者 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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