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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8月2日起,西昌将严查“摩电”交通违法行为!

时间:2026-08-02 10:19:46 来源:西昌公安 作者: 浏览次数:

重要提示:2026年8月2日起,转入常态化管理。

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开展“摩电”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摩电”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车辆通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6年8月2日起,转入常态化管理。

二、整治对象

摩托车、三轮电动摩托车(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

三、整治重点

1.严查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所有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均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2.严查违法载人及未满16周岁驾驶行为: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严禁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严禁摩托车、三轮电动车超员载人。

3.严查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安装雨篷、雨伞的违法行为。

4.严查车辆乱停乱放、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载物等违法行为。

5.严查酒驾醉驾、无证驾驶、飙车炸街等其他突出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1.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现场纠正、警示教育,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完成交通安全知识学习等方式进行处理。

2.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超员载人、非法改装、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3.即日起,所有已加装遮阳伞(篷)的电动车、摩托车等“小微车辆”车主,必须立即自行拆除,恢复车辆原状。主动拆除整改的,不予处罚。

4.8月2日起,驾驶加装遮阳伞(篷)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依法现场强制拆除并收缴装置,予以处罚;对停放于公共场所、加装遮阳伞(篷)的车辆,通过张贴整改告知单督促车主自行拆除;车主拒不整改、驾车上路行驶的,依法查处。

5.同时将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对典型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进行曝光,强化社会监督和警示教育作用。

五、违法相关处罚条款

为明确法律后果,现将本次重点整治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提示如下:

1.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罚款50元,记1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之规定等。

2.乘坐摩托车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罚款5-3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四川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等。

3.未取摩托车驾驶证的。(处罚款1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等。

4.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警告或罚款50-1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等。

5.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等。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7.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罚款5-3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等。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摒弃交通陋习,积极参与交通监督,主动劝阻、举报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特此通告。
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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