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源:西昌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9-08 09:05:59 阅读量: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西府办发〔2023〕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相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做好聚焦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3〕2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文件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的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创业就业,切实解决个人及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个人及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部分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贷款额度

(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原执行的最高额度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原执行的最高额度3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

二、财政贴息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其中:个人贷款额度20万元以下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2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部分,由省级承担91%、市县财政承担9%。小微企业贷款额度300万元及以下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300万元以上、4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级承担91%、市县财政承担9%。

三、反担保政策

自2020年4月15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以上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者免除反担保要求。

四、部门职责

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负责审核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资格,应用“四川省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创业担保业务。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初审通过后的线上资料和纸质资料进行复审,并对纸质资料出具复审意见;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的预算、拨付进行监督。

金融机构负责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贷款收回;负责制定信用考核办法,如出现不良贷款,由金融机构负责催收追偿;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原有担保的贷款,仍按原财政70%、金融机构30%比例分担损失。对新执行免除反担保的逾期贷款由金融机构负责催收或核销,贷款损失按财政5%,金融机构95%的比例分担。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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