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更新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2-01-11 09:19:33 阅读量: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西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更新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按照西昌城市规划总体要求,为实施西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更新项目(二期),西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西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更新项目(二期)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  征收目的

实施西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更新项目(二期)。

二、  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范围

(一)涌泉街、南街一期征收剩余的扇面区域。南街以东、府街以南,涌泉街以西,左营巷、四沟坝、玉璧巷以北居民户及房管局、人民印刷厂部分公房住户(不含五小家属区、州疾控中心家属区、市委招待所3个法人单位小区居住房)。

(二)四牌楼十字大街区域。范围:东至安定门,南至大通门(含瓮城商铺),西至滴水岩及苏家坡巷,北至建平门:北街临街面以东约20米左右,南街、北街临街面以西约20米左右,仓街临街面南北约20米左右,府街临街面以北约20米左右区域的部分居民户。

(三)后营巷以南区域。军分区机械所、铁工厂小区及部分居民户。

具体范围以西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更新项目(二期)规划范围为准。

四、征收时限

2022年4月15日前完成征收范围内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和房屋土地移交工作。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按照《西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更新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西府发[2022]9号)执行。

六、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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