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川兴中学初中部至焦家小学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1-07-07 10:23:14 阅读量:
川兴镇,市级各部门:
《川兴中学初中部至焦家小学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3日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西市征启告〔2021〕3号)内容,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昌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府办发〔2018〕47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等文件的规定和办法拟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川兴镇合兴村三、四、六、七、十组;川兴镇焦家村十组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33.8857亩,其中:农用地面积107.4402亩,建设用地面积26.4455亩。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用于川兴中学初中部至焦家小学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执行。
2.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本项目村民安置的住房安置标准为7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3.本项目新增人员安置时间截点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生育的子女,即2022年3月17日(含当日)前出生,且符合现行生育政策(出生证、准生证、农村户籍证明三证齐全)。若入户在被拆迁农户家庭户内,本人可按村民安置。超过规定时间截点生育的子女,不予安置。
(二)过渡费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9〕30号)执行。
(三)本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基准价及截止时点以项目办公室确定的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部分内容的通知》(西府发〔2020〕77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2430元/亩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西昌市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处理。
《川兴中学初中部至焦家小学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3日
川兴中学初中部至焦家小学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西市征启告〔2021〕3号)内容,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西昌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府办发〔2018〕47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等文件的规定和办法拟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川兴镇合兴村三、四、六、七、十组;川兴镇焦家村十组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133.8857亩,其中:农用地面积107.4402亩,建设用地面积26.4455亩。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用于川兴中学初中部至焦家小学市政道路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本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城市核心区棚改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6〕348号)执行。
2.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本项目村民安置的住房安置标准为7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3.本项目新增人员安置时间截点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生育的子女,即2022年3月17日(含当日)前出生,且符合现行生育政策(出生证、准生证、农村户籍证明三证齐全)。若入户在被拆迁农户家庭户内,本人可按村民安置。超过规定时间截点生育的子女,不予安置。
(二)过渡费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9〕30号)执行。
(三)本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基准价及截止时点以项目办公室确定的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及《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正<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部分内容的通知》(西府发〔2020〕77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2430元/亩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及西昌市相关配套文件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