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1-06-21 14:53:04 阅读量:
第一章 聘用条件

第一条 临聘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二)愿意履行岗位职责,承担临聘人员义务;

(三)符合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第二条 临聘人员应具有岗位要求的学历、执业资格、工作技能、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具体要求如下:

(一)年龄:需年满18周岁,初次聘用年龄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学历:一般岗位临聘人员原则上需大专以上学历,驾驶员、门卫、炊事员、环卫人员等后勤人员除外;政府雇员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辅警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条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18号)精神,各单位在聘用临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章 聘用程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聘用临聘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工单位确需使用临聘人员的,应填写《西昌市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临聘人员申报表》(附表),并书面说明聘用理由,提供有关依据,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核实该单位编制情况,研究后提出意见,报分管市领导审批;聘用临聘人员15人(含)以上需报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三)用工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临聘人员数,设置临聘人员岗位、条件和人数等基本情况,可经政府信息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西昌市人力资源市场或其他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临聘人员相关信息资料应报市人社局备案。

(四)用工单位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拟聘用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要与工作岗位相适配。

第三章 聘用要求

第五条 临聘人员仅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设置,不得在行政管理、财务、涉密等特殊岗位使用。

第六条凡超编、满编的单位一般不允许再聘用临时人员。特殊情况确需聘用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聘用程序办理。

第七条 用工单位新进(含新考聘、调入)了正式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的,次年必须核减或清退相应数量的临聘人员,并在核减或清退人员后15日内报人社局备案。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抽调、借调外单位临聘人员或将本单位临聘人员用于拆迁、扶贫等重要工作。

第九条 凡未按规定聘用临聘人员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核准,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并将追究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原则上用工单位不得自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政府批准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除外),用工单位使用临聘人员需按岗位特点和用工需求,自行选择规范、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行劳务派遣,财政按每人不超过100元/月据实安排劳务派遣费,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派遣(若发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其向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派遣临聘人员资格,并交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驾驶员、炊事员等专业技术性较强、且特别优秀者,聘用期将满,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首次聘用的人员,可以依法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条 临聘人员纳入考核绩效管理,年终由用工单位对本单位临聘人员进行考核,以考核结果合理分配绩效报酬,对考核不合格人员,次年不予使用。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和临聘人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凡按聘用程序审批同意且属市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的临聘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按相关标准拨付。

第十三条 临聘人员劳动报酬分为基本劳动报酬、绩效报酬和特殊岗位补贴三部分。

(一)一般岗位临聘人员:基本劳动报酬在我州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元;

绩效报酬为每月500元。各用工单位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合理拉开档次,提出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审核同意,直接划入个人帐户一次性发放;

特殊岗位补贴一般最低为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重点考虑岗位的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工作强度及工作环境等要素)。

政府雇员:劳动报酬按聘用人员的学历、职称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档次。

辅警: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劳动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有效期5年。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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