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公告

作者: 来源:西昌发布 时间:2021-06-08 21:57:57 阅读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西昌“两个整体提升”殷殷嘱托,整体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切实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减少城市扬尘污染,优化提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西昌市城市规划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公告。

本公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西昌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西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发证后,方可处置。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一周前提出处置申请时提交与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和消纳处置场所签订的本项目消纳协议。 

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须依法将建筑垃圾交予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运输,运输企业须依法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核准的消纳处置场所处置。

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五、运输建筑垃圾须由经西昌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具备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运输,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的企业,须到西昌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准入手续的运输企业,不得违反法规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符合《西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运输车辆需符合《西昌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技术标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系统。

符合条件的,由西昌市城市管理局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取得资质后方可依法承运建筑垃圾。

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昌市城区范围内实施货运车辆城区道路禁行限行的公告》要求和相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区、城郊、水源地、河道及各类公路两侧等非指定区域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应到正规弃置场所集中处理(动态调整,详情请到市城市管理局咨询)。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向西昌市城市管理局报备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或向西昌市城市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0834-2892723);对违反本公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将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顶格处罚。

十、本公告自2021年6月7日起实施,至2026年5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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