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求《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邛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1-05-20 21:03:14 阅读量:
为切实加强对邛海湖泊、河流、湿地及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据《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法规,结合邛海及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实际,市政府起草了《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邛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通告》。为使《通告》切实符合我市实际,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到2021年5月27日截止。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联系人:胡滨,联系电话:2172770,18113293756,邮箱:781469975@qq.com。
附件: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邛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邛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对邛海湖泊、河流、湿地及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保证邛海流域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邛海及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防治范围
包括东城街道办事处、北城街道办事处、海南街道办事处、川兴镇、大兴乡行政区域范围。
二、具体规定
(一)严禁向邛海流域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邛海流域周边住户要养成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
(二)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扩大有机肥使用量,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
(三)严禁丢弃及焚烧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膜、秸秆。
(四)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流域内家庭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沼气池、发酵池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实现达标排放。
(五)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以及其他禁用渔具捕捞鱼虾。
三、监督管理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并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西昌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34-2170390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实施。
附件: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邛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邛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对邛海湖泊、河流、湿地及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保障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保证邛海流域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邛海及邛海流域生态环境的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防治范围
包括东城街道办事处、北城街道办事处、海南街道办事处、川兴镇、大兴乡行政区域范围。
二、具体规定
(一)严禁向邛海流域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邛海流域周边住户要养成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
(二)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扩大有机肥使用量,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
(三)严禁丢弃及焚烧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膜、秸秆。
(四)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流域内家庭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沼气池、发酵池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实现达标排放。
(五)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以及其他禁用渔具捕捞鱼虾。
三、监督管理
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并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西昌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834-2170390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本通告自颁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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