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昌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的通知 西府发〔2020〕66 号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0-11-19 15:01:18 阅读量:
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部门,林区各单位:
《西昌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西昌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当前,我市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切实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全市境内林区、牧区(含山林,成片林地、草地)。
二、禁火期: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三、禁火期内,在林区、牧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山、入草场。
四、禁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和林区、牧区单位领导负责制,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强化防火责任和“两项制度”(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落实,强化林区、牧区巡查和火源管理,强化扑火救灾应急准备,认真做好值班调度。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七、林区、牧区施工单位、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和林区、牧区住户,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管理好火源,做好预防工作。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九、本禁火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十、本禁火令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即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1,0834-2168750。
《西昌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西昌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当前,我市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切实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草原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全市境内林区、牧区(含山林,成片林地、草地)。
二、禁火期: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三、禁火期内,在林区、牧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山、入草场。
四、禁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和林区、牧区单位领导负责制,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强化防火责任和“两项制度”(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落实,强化林区、牧区巡查和火源管理,强化扑火救灾应急准备,认真做好值班调度。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七、林区、牧区施工单位、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和林区、牧区住户,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管理好火源,做好预防工作。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九、本禁火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十、本禁火令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即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1,0834-2168750。
下一篇:西昌市川兴镇开展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