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昌市2020年第八批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作者: 来源:西昌市政府 时间:2020-11-05 09:12:37 阅读量:
为公共利益需要,加快推进西昌市2020年第八批建设用地征地报批工作,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征收太和镇小麻柳村、转山村,安宁镇临河村、株木树村部分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办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太和镇小麻柳村四组,转山村二、三、六、七、八组;安宁镇临河村六组,株木树村二组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358.5675亩,其中:农用地面积88.6215亩,集体建设用地面积98.6145亩,未利用地面积171.3315亩。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用于太和园区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本项目涉及的太和镇、安宁镇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昆铁路扩能改造工程(西昌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府发〔2016〕298号)执行。
2.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本项目涉及的太和镇、安宁镇区域村民安置的住房安置标准为5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3.本项目新增人员安置时间截点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生育的子女,即2021年11月3日(含当日)前出生,且符合现行生育政策(出生证、准生证、农村户籍证明三证齐全)。若入户在被拆迁农户家庭户内,本人可按村民安置。超过规定时间截点生育的子女,不予安置。
(二)过渡费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9〕30号)执行。
(三)本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基准价及截止时点以项目办公室确定的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2430元/亩执行。
(二)自2020年8月1日起全面取消经营性用房安置,失地农民安置按照省、州、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调整意见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西昌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本公告期满后,由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代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拆迁户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拟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太和镇小麻柳村四组,转山村二、三、六、七、八组;安宁镇临河村六组,株木树村二组部分集体土地。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358.5675亩,其中:农用地面积88.6215亩,集体建设用地面积98.6145亩,未利用地面积171.3315亩。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用于太和园区项目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本项目涉及的太和镇、安宁镇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昆铁路扩能改造工程(西昌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西府发〔2016〕298号)执行。
2.符合住房安置条件的,本项目涉及的太和镇、安宁镇区域村民安置的住房安置标准为50m2/人。安置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3.本项目新增人员安置时间截点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生育的子女,即2021年11月3日(含当日)前出生,且符合现行生育政策(出生证、准生证、农村户籍证明三证齐全)。若入户在被拆迁农户家庭户内,本人可按村民安置。超过规定时间截点生育的子女,不予安置。
(二)过渡费按《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西府发〔2019〕30号)执行。
(三)本项目货币化安置补偿基准价及截止时点以项目办公室确定的为准。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实施标准的通知》(西府发〔2020〕52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按照2430元/亩执行。
(二)自2020年8月1日起全面取消经营性用房安置,失地农民安置按照省、州、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政策调整意见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西昌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本公告期满后,由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办代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拆迁户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拟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202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