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西昌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7-31 20:31:11 阅读量:
各乡(镇)、街道办,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现将《西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西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资质合格、办园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认定条件

第五条 布局合理。幼儿园设置应符合本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

第六条 资质合格。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办园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年检合格。

第七条 办园规范。办园条件基本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无安全隐患;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健全,园务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办园规模、班额和师资配备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

第八条 经费筹措。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 收费合理。市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结合西昌市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按照分等级定价原则统一认定不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如遇保教费调整,结合我市实际,原则上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原标准高于新标准,在园老生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 保障质量。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三、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每年4月底前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西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

(二)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三)幼儿园教职工身份证、学历证、相应资格证、健康证及购买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四)年度收费情况、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组织评审。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改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评审和议定。

第十三条 公示公告。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每年6月份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十四条 每年7月份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州教体局和省教育厅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四、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 财政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财政补助,补助标准按《西昌市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 西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和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的实施方案》(西教体科〔2020〕43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激励政策。在教师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培训教师以及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公办示范园与普惠性民办园结对指导,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争取上级人民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的政策,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遵守本市招生政策和招生工作的指导,优先招收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健全财务资产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补助资金单列收支,全额用于幼儿园发展,重点用于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园舍维修改造、支付园舍租金、师资待遇、教师学历提升及培训、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经营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回报举办者等支出。

第二十条 市教育、财政、发改、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情况监督检查,定期监管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示制度。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按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将招生规模、师资情况、收费标准等定期予以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复核确认。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保教质量下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教师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有关规定的,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三个月。在整改期间,除幼儿资助资金外,暂停享有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经整改合格的,重新纳入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围。对情节严重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取消相应的支持政策,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退出机制。凡自愿终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须于学年度开学前三个月向市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后,不再纳入相关扶持政策享受范围;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直至幼儿阶段学业结束,同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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