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的公告

作者: 来源:喜德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2-03-08 08:35:40 阅读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县摩托车、电动车违法率、事故率高发,严重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有效整治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环境,解决全县摩托车、电动车违法事故突出问题,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22年3月10日起,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具体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乡镇交管办、派出所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拼装改装、达到报废标准或未依法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不得驾驶摩托车。

三、驾驶人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一律佩戴安全头盔。

四、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占用道路和人行道乱停乱放。

五、严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超员、非法载货。

六、严禁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七、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一经发现,一律扣押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齐全后予以返还。

八、除符合相关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外,“超标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其他非道路电动车辆严禁上道路行驶。

九、电动车销售企业、门店应当依法告知购买人车辆属性,严禁将电动摩托车,非道路电动车辆作为电动自行车销售。

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其他交通参与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将严格依法查处。

上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和二、三轮普通摩托车,包括燃油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摩托车未登记上户或未取得摩托车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请及时到喜德县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经告知后仍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喜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派出所将严格依法处罚。业务咨询电话:0834-7442878。

相关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的区别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已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根据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需具备:“1.脚踏骑行能力;2.整车质量禁超55kg;3.最高时速不超过25千米每小时;4.超标电动自行车是不按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不允许上路、生产、销售。”超过国标规定任意一项的,即分类为机动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

喜德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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