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的公告
作者: 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8-24 16:43:51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辖区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烟草制品零售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根据辖区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各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适用于德昌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 德昌县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城区合理布局标准:
(一) 主要街道新增零售点在符合总量控制(见附件一)的前提下,间距不低于50米。
(二) 次要街道新增零售点在符合总量控制(见附件一)的前提下,间距不低于80米。
(三) 除主要、次要街道以外的街道、巷道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200米。
第八条 乡、镇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 现设乡镇政府及原有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新增零售点在符合总量控制(见附件二)的前提下,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 其余未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无集镇和街道的行政村按撤乡并镇后的行政村为布局标准,按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增设1户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200米。
第九条 特殊场所零售点布局标准(特殊场所沿街道、巷道对外开放门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按所在街道、巷道标准设置;特殊场所内零售点不作为所在街道、巷道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依据)如下:
(一)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每 500 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增设1户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 汽车站、火车(高铁)站、机场配套服务的候车(机)厅内,商铺数不足20个的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 2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场所内零售点总量最多不超过 2个,有多楼层的,在不超过总量的前提下按楼层数平均分布零售点。
(三)县城区域内的各类集贸市场、综合市场内,按照其经营规模,固定经营门市达到50个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递增50个经营门市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达到100米以上,单个市场内总量不超过5个。其余社区、乡镇内的各类集贸市场、综合市场内,按照其经营规模,固定经营门市达到20个设立1个零售点,每递增20个经营门市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达到50米以上,单个市场内总量不超过3个。
(四) 封闭管理的军事管制区、监狱、看守所内部,在指定的(符合场所管理要求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内便利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均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以下情形在符合总量控制的情况下,间距可适当放宽。(注: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间距情形时,适用于放宽幅度较大的条款,放宽幅度不予累计,弱势群体在辖区内享受一次放宽政策,取得许可证后仅限本人或家庭成员经营。家庭经营模式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家庭成员之间变化的,家庭成员必须同为相对应的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
(一) 残疾人(执行标准:《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在符合零售点总量控制的情况下,间距按照所在街道、巷道 50%计算。
(二) 优抚对象放宽情形
(1)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受当地合理布局规划限制,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
(2)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符合所在街道、巷道经营点总量控制的情况下,间距按50%计算。
(三) 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导致烟草制品零售户拆迁换址布局标准
(1) 按政府规划整体搬迁到本辖区指定位置,按照变更程序进行许可变更;
(2) 自主在辖区内选址经营的,在符合零售点总量控制的情况下,间距按照所在街道、巷道50%计算,进行许可证变更。
(3)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予设置零售点的,主动配合在辖区内迁址经营的,在符合零售点总量控制的情况下,间距按照所在街道、巷道 50%计算,进行许可证变更。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注:此类零售点不纳入所在街道、道路总量控制且不作为间距的参照)。
(一) 营业面积5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超市、便利店。
(二) 营业面积30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KTV、商场、茶楼、酒店、宾馆。
第三章 禁止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十一条 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
(三) 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 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 基于安全因素不适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及不利于卷烟存放等场所,如: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药、建材、修理铺、鞭炮及散装白酒等);
(九) 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和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80米的区域;
(十)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指“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指的间距包括零售点同侧间距和对侧间距,间距以门市进出通道中心点为基准点进行测量。同侧间距是指同侧街道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短起始距离;对侧间距是指零售点与对面街道零售点之间,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可通行最短起始距离。
第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按照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不受布局规划内容限制。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城市社区和乡镇社区居委会及行政村按德昌县人民政府{德府函(2020)年}批复的撤乡并镇合并后的城市社区和乡镇社区居委会及行政村为布局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指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是指由德昌县教育局对辖区内备案的幼儿园统计表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划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特殊群体必须持本人原件为依据。退出现役的军人以颁发证书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除外;下岗职工是指持由原单位下岗后发放的下岗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在规划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规定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原因的,申请人需提供政府城市规划、征用、指定新址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德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从生效之日起计算。原施行的《德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德烟法[2020]1号)文件同时废止。
德昌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24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辖区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烟草制品零售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根据辖区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各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适用于德昌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 德昌县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县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 城区合理布局标准:
(一) 主要街道新增零售点在符合总量控制(见附件一)的前提下,间距不低于50米。
(二) 次要街道新增零售点在符合总量控制(见附件一)的前提下,间距不低于80米。
(三) 除主要、次要街道以外的街道、巷道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200米。
第八条 乡、镇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 现设乡镇政府及原有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新增零售点在符合总量控制(见附件二)的前提下,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 其余未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及无集镇和街道的行政村按撤乡并镇后的行政村为布局标准,按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增设1户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200米。
第九条 特殊场所零售点布局标准(特殊场所沿街道、巷道对外开放门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按所在街道、巷道标准设置;特殊场所内零售点不作为所在街道、巷道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依据)如下:
(一)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每 500 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增设1户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 汽车站、火车(高铁)站、机场配套服务的候车(机)厅内,商铺数不足20个的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 2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场所内零售点总量最多不超过 2个,有多楼层的,在不超过总量的前提下按楼层数平均分布零售点。
(三)县城区域内的各类集贸市场、综合市场内,按照其经营规模,固定经营门市达到50个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递增50个经营门市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达到100米以上,单个市场内总量不超过5个。其余社区、乡镇内的各类集贸市场、综合市场内,按照其经营规模,固定经营门市达到20个设立1个零售点,每递增20个经营门市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达到50米以上,单个市场内总量不超过3个。
(四) 封闭管理的军事管制区、监狱、看守所内部,在指定的(符合场所管理要求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内便利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均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 以下情形在符合总量控制的情况下,间距可适当放宽。(注: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间距情形时,适用于放宽幅度较大的条款,放宽幅度不予累计,弱势群体在辖区内享受一次放宽政策,取得许可证后仅限本人或家庭成员经营。家庭经营模式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家庭成员之间变化的,家庭成员必须同为相对应的弱势群体或优抚对象)。
(一) 残疾人(执行标准:《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在符合零售点总量控制的情况下,间距按照所在街道、巷道 50%计算。
(二) 优抚对象放宽情形
(1)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不受当地合理布局规划限制,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
(2)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在符合所在街道、巷道经营点总量控制的情况下,间距按50%计算。
(三) 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导致烟草制品零售户拆迁换址布局标准
(1) 按政府规划整体搬迁到本辖区指定位置,按照变更程序进行许可变更;
(2) 自主在辖区内选址经营的,在符合零售点总量控制的情况下,间距按照所在街道、巷道50%计算,进行许可证变更。
(3)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不予设置零售点的,主动配合在辖区内迁址经营的,在符合零售点总量控制的情况下,间距按照所在街道、巷道 50%计算,进行许可证变更。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注:此类零售点不纳入所在街道、道路总量控制且不作为间距的参照)。
(一) 营业面积5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超市、便利店。
(二) 营业面积3000㎡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KTV、商场、茶楼、酒店、宾馆。
第三章 禁止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十一条 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 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
(三) 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 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 基于安全因素不适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及不利于卷烟存放等场所,如: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炸药、建材、修理铺、鞭炮及散装白酒等);
(九) 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和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80米的区域;
(十)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指“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指的间距包括零售点同侧间距和对侧间距,间距以门市进出通道中心点为基准点进行测量。同侧间距是指同侧街道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短起始距离;对侧间距是指零售点与对面街道零售点之间,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可通行最短起始距离。
第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按照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不受布局规划内容限制。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城市社区和乡镇社区居委会及行政村按德昌县人民政府{德府函(2020)年}批复的撤乡并镇合并后的城市社区和乡镇社区居委会及行政村为布局标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指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是指由德昌县教育局对辖区内备案的幼儿园统计表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划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特殊群体必须持本人原件为依据。退出现役的军人以颁发证书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除外;下岗职工是指持由原单位下岗后发放的下岗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在规划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规定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原因的,申请人需提供政府城市规划、征用、指定新址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本规划由德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为五年,从生效之日起计算。原施行的《德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德烟法[2020]1号)文件同时废止。
德昌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