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宗教活动场所规范敬香活动的通告
作者: 来源:会东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7-27 16:10:31 阅读量:
为切实推进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切实推动文明敬香活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宗教场所的文明、安全、环保和秩序。按照四川省民族宗教委《关于进一步推动佛教、道教场所规范敬香活动的通知》和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借佛敛财”,应该将香蜡规格、价格等向信众公示,不得售卖高价香蜡和头香。
二、严禁在寺庙内和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纸钱,信众应在寺庙的指定地点安全、有序地开展敬香活动。
三、禁止在任何宗教活动场所及周边售卖使用高香大蜡和劣质香蜡。按照《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6386—2011),对宗教等公共场所用香规定“不得购售含有镁等易燃易爆物质的香蜡制品,香体(含线性、盘形、竹枝等香形)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cm,且直径不应大于 1cm”和“燃烧蜡(含蜡烛、莲花灯等蜡制品)直径不应大于10cm”的标准,禁止在寺庙及周边销售长度超过 50cm和直径大于 1cm 的燃香,禁止在寺庙内使用直径大于10cm的燃烧蜡;禁止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香带入寺庙。
四、信众要在寺庙规定的地点进行敬香,文明敬香、清香礼佛,禁止烧“高香”、“整把香”、劣质香,提倡鲜花、鲜果礼佛拜神,有条件的处所可免费提供线香,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寺院的文明与清净,使寺庙真正成为清净、优雅、健康的礼佛场所。
五、任何人员不得诱导游客消费,场所周边不得“摆摊设点”,宗教教职人员和和信教群众应当合法、文明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群众正常交通秩序和生产生活。
六、各乡镇(街道)、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组织安排力量联合采取措施,对场所安全隐患进行清查排除,对场所及周边“摆摊设点”售卖使用香蜡等物品进行依法监管整治,对诱导游客消费行为、“借佛敛财”和封建迷信活动进行依法打击查处。
特此通告。
会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1年7月26日
一、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借佛敛财”,应该将香蜡规格、价格等向信众公示,不得售卖高价香蜡和头香。
二、严禁在寺庙内和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纸钱,信众应在寺庙的指定地点安全、有序地开展敬香活动。
三、禁止在任何宗教活动场所及周边售卖使用高香大蜡和劣质香蜡。按照《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26386—2011),对宗教等公共场所用香规定“不得购售含有镁等易燃易爆物质的香蜡制品,香体(含线性、盘形、竹枝等香形)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cm,且直径不应大于 1cm”和“燃烧蜡(含蜡烛、莲花灯等蜡制品)直径不应大于10cm”的标准,禁止在寺庙及周边销售长度超过 50cm和直径大于 1cm 的燃香,禁止在寺庙内使用直径大于10cm的燃烧蜡;禁止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香带入寺庙。
四、信众要在寺庙规定的地点进行敬香,文明敬香、清香礼佛,禁止烧“高香”、“整把香”、劣质香,提倡鲜花、鲜果礼佛拜神,有条件的处所可免费提供线香,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寺院的文明与清净,使寺庙真正成为清净、优雅、健康的礼佛场所。
五、任何人员不得诱导游客消费,场所周边不得“摆摊设点”,宗教教职人员和和信教群众应当合法、文明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群众正常交通秩序和生产生活。
六、各乡镇(街道)、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组织安排力量联合采取措施,对场所安全隐患进行清查排除,对场所及周边“摆摊设点”售卖使用香蜡等物品进行依法监管整治,对诱导游客消费行为、“借佛敛财”和封建迷信活动进行依法打击查处。
特此通告。
会东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