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补充通告

作者: 来源:微普格 时间:2021-03-26 13:50:50 阅读量:
2021年3月15日起,我县已全面进入森林草原防灭火高火险期,为切实抓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确保全县境内不发生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草原防火命令》(川府发〔2020〕27号)、《凉山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凉府发〔2020〕16号)、《凉山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令》(凉府发〔2021〕1号)、《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凉山州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案举报奖励办法》《普格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令》(普府发〔2021〕1号)以及《关于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规定的通知》(川森防指〔2021〕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州级层面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做如下补充要求:
一、凡野外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公职人员野外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职务的领导干部一律免去其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职级),一般工作人员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不得评先评优,不得享受目标考核奖 ,并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三、凡是携带火柴、打火机等任何火源进林草区域,或在野外携带火源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公职人员携带火源进入林草区域,或在野外携带火源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职务的领导干部一律免去其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职级),一般工作人员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不得评先评优,不得享受目标考核奖,并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五、全县所有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其监护人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切实发挥“十户联保”实际作用,构建全民防火体系,经督查或者群众举报发现农户有野外用火行为的,经查实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联保户承担连带责任;对举报人员,每次给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人民币奖励)。

七、县内施工企业,特别是林草区域内施工企业,从即日起进行全覆盖无盲区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时限和责任人,重点是防灭火装备、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办法,并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后提出复产申请,经县政府组织行业部门验收许可后,方能复工复产。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普格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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