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的通告
作者: 来源:德昌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11-05 16:26:33 阅读量:
德昌县民政局
德昌县公安局
德昌县自然资源局
德昌生态环境局
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昌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德昌县林业和草原局
德昌县公安局
德昌县自然资源局
德昌生态环境局
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昌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德昌县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全县违法违规建造硬化大墓、“活人墓”行为,规范丧葬管理,全面治理乱埋乱葬,积极稳妥、和谐有序地推进全县殡葬改革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凉山州民政局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凉山州开展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凉民发〔2020〕31号)的规定,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建造硬化大墓、“活人墓”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硬化大墓。硬化大墓是指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私自建造(包括改建)的已安葬了骨灰或遗体、超面积的硬化单体建(构)筑物,衡量指标:硬化是指坟墓及附属建(构)筑物采用石材、瓷砖、砖混、钢筋混凝土等不可降解材料进行了硬化处理;超面积是指坟墓加附属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单人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超过6平方米的。
(二)活人墓。活人墓是指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以外,违法违规私自建造的专门用于但尚未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建(构)筑物。
二、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在建或已建的硬化大墓、“活人墓”。
三、整治时限
(一)2020年11月30日前,自行拆除高速公路、铁路可视范围,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
(二)2020年12月30日前,自行拆除其余违法违规私建的硬化大墓、“活人墓”。
四、整治措施
(一)全县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公有制企业人员带头自行拆除违法违规私建的硬化大墓、“活人墓”。
(二)动员群众自行拆除违法违规私建的硬化大墓、“活人墓”。
(三)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依规拆除违法违规私建的硬化大墓、“活人墓”。
五、整治要求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严禁私自买卖墓地建造硬化大墓、“活人墓”。
(二)禁止在全县范围内制造销售大型墓碑、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
(三)全县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公有制企业人员要带头执行好国家殡葬法律法规和政策, 如有违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占地面积大、户主为党员干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子以重点整治,整治一批领导干部带头违法违规私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专项摸排后仍顶风违建硬化大墓、“活人墓”的情况,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四)凡是妨碍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明确整治责任划分。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暴力阻碍执行专项整治行动并已构成违法犯罪的案事件,协助做好违建墓主信息查询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公墓内的大墓整治工作;德昌生态环境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整治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公园及其他城市公共绿地内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整治工作;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A级旅游景区内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整治工作,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整治工作;县林草局负责占用林地、草原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整治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除上述部门整治范围外,违法占用耕地私建硬化大墓、“活人墓”的整治工作。
(六)坚持分类整治。整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治理。违规私建硬化大墓能够迁移的必须迁移,当地有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等骨灰(遗体)安放(葬)设施的统一迁入安放(葬);不能迁移的要进行整改,拆除硬化物及附件,深埋、不留坟头,植树栽花种草绿化遮挡,达到恢复植被、不影响生态环境、美观的效果。对“活人墓”一律拆除。
(七)依法进行处置。严格按照殡葬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景区管理、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各有关部门和领域执法力量、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相关事项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二)请广大干部群众支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开展监督举报,提供违法违规线索。提供线索电话:县民政局0834- 528187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0834- 5282248、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0834- 5282478、县自然资源局0834- 5204387、 县林草原局0834- 5201639、德昌生态环境局0834-5286153。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