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作者: 来源:会理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6-17 09:03:47 阅读量:
会理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通 告
第三十二号

为巩固我县城郊西山石漠化地区及红旗水库马鞍山火烧迹地造林绿化成果,尽快恢复城郊生态植被,有效涵养水源,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建设生态宜居会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期限

2020年6月15日—2025年6月15日

二、封山禁牧范围

(一)城郊西山区域:羊木村王宝山至金岩村、龙滩村大岩子区域范围内的新造林地。

(二)红旗水库马鞍山火烧迹地区域:兰厂村、铁厂村区域范围内西干渠以上的新造林地。

三、在封山禁牧区域内,全面保护林、灌、草及野生动物,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焚烧、野炊、砍柴、割条、垦荒、非法采伐、侵占林地;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处罚

(一)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放牧者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至五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自觉遵守封山禁牧有关规定。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抗拒、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封山禁牧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834-5622663;县林草局0834-562236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会理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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