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作者: 来源: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时间:2020-04-26 20:59:07 阅读量:
为全力保障复工复产复学后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电瓶车)骑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按照“一盔一带”相关工作要求,自 2020年4月24日起,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开展驾驶电动自行车(电瓶车)不戴头盔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4月24日至4月30日为宣传阶段、5月1日至12月31日为整治阶段)。
二、整治重点
查处电动自行车(电瓶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范围
会东县辖区范围全路段。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五、整治要求
一、驾驶人拒绝、阻碍公安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和支持。
一、整治时间
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4月24日至4月30日为宣传阶段、5月1日至12月31日为整治阶段)。
二、整治重点
查处电动自行车(电瓶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范围
会东县辖区范围全路段。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五、整治要求
一、驾驶人拒绝、阻碍公安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和支持。
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4月24日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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