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进行规范管理,不按规定装修,一律不予办理相关登记

作者: 来源: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时间:2020-03-24 19:43:08 阅读量:
3月24日,记者从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为了加强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杜绝装饰装修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凉山州发改委、规建局《关于规范我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凉发改价格[2013]1118号)《关于继续执行我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凉发改收费【2020】76号)、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乱象治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西府发【2018】128号)、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的通知》(西房【2019】166号)文件精神,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市各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


一、严禁违规收取费用。各物业服务企业需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我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凉发改价格[2013]1118号)文件要求,严禁收取或代为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押金)或设备保证金及其他类似保证金性质的费用、装修许可证工本费、装修许可证押金、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装修工出入证押金、装修材料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出入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其他费用。

二、规范收取服务费。各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装修期间,按以下标准规范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1、装修服务费(按装修工期最高不超过60天折算),按房屋的建筑面积,配备电梯的不高于0.03元/平方米•天,未配备电梯的不高于0.02元/平方米•天。

2、装修垃圾清运费,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按建筑面积不高于2.50元/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须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严禁违法违规建设。各物业服务企业须在与业主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以下禁止行为,并与业主签订无违法违规建设承诺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1、严禁搭建任何类型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允许在所谓露台、屋顶、花园等区域进行任何类型的搭建。

2、严禁改变建筑物外立面,一律不允许安装任何类型的外置式防盗、防护设施(对于确需安装雨棚的,需由各物业公司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方案,并报市城管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3、严禁占用或改变公共空间、消防平台,消防通道或结构板、采光空间。

4、严禁改变窗户位置、大小,入户门位置、大小及入户门内外开方式或朝向等。

5、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6、严禁私自损坏原有的保温层。

7、严禁私自拆改供暖管道、设施和燃气管道、设施。

8、平台、露台实体分隔墙高度不得超过女儿墙的高度。

9、其他损害房屋安全、违反规划、损害市容市貌、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如有违反以上情况的,各物业服务企业须立即制止,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禁止其装修工人入场,待业主改正并经物业服务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对于不听劝阻的、各物业服务企业需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业主不按规定装修,一律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交易、抵押登记。物业公司不得为违规装饰装修业主出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交易、抵押登记交易的书面意见。

四、严禁指定装饰装修企业、人员或材料。在小区装修中,严禁物业服务企业指定或限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或人员、材料供应商等有违市场自由原则的行为。

五、签订责任书。即日起,对于新交付使用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10日内到我局签订装饰装修管理责任书。

西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将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一经发现物业企业未按相关要求落实的,将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严肃处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扣减企业诚信评价分。

监督举报电话:0834-322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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