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3起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作者: 来源:会理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3-11 10:38:44 阅读量: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抗击疫情正处在十分关键时期。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会理县市场监管局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以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切实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等的执法稽查力度。

2020年2月,会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分别发现李某某、余某某、某百货经营门市销售非医用一次性口罩,该口罩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我局扣押了该批口罩,依法立案查处。

一、会理县某某百货经营部于2019年10月26日和11月1日分两次从昆明某某有限公司购进炫彩牌一次性口罩5000个,单价0.08元/个,购回口罩后,以0.18元/个单价,在其自营的商贸经营部对外批发销售。截止2020年2月5日该批口罩被会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共计批发4950个,单价0.18元/个;零售30个,单价1.5元/个,剩余20个。该批口罩货值金额900元,获利530元。该经营部销售无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0元;2.罚款300元。

二、当事人余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从攀枝花购进炫彩牌一次性口罩560个,单价3元/个,购回口罩后,于2020年2月3日在会理环城南路摆摊对外销售。当日该批口罩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自述未销售。经核查该批口罩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余某销售无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3元。

三、当事人李某于2020年2月3日从会理佳福市场、城北市场等地购进艾菲儿牌时尚口罩40个,单价6元/个;炫彩牌一次性口罩50个,单价2.5元/个;鸿昌牌棉质口罩120个,单价5元/个。购回口罩后,每个加价0.5-2元。在其自营的经营部对外售卖。截止2020年2月4日该批口罩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销售艾菲儿牌口罩11个,炫彩牌一次性口罩20个;剩余艾菲儿牌口罩29个、鸿昌牌棉质口罩120个、炫彩牌一次性口罩20个;获利37元。总数额965元。该批口罩经核查无生产日期、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余某销售无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的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650元;2、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下一步,会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强化对个人防护用品等疫情物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执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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