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作者: 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 时间:2020-01-01 18:37:33 阅读量:
当前,我县气温持续回升,森林草原防火火险等级持续升高,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境内所有森林草原区及野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乘坐交通工具时严禁向外丢弃火种,凡进入禁火区内的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禁火区主要交通要道和出入口实行全天候戒严;

(二)严禁上坟祭祀时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吸烟、野炊、烤火、燃放孔明灯以及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烧蜂、焚烧秸杆枝皮、焚烧渣草杂物、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作业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进山挖药、采集植物、狩猎、爆破和施工,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必须报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

(五)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采取措施严防被监护人因野外用火、玩火引发火灾;

(六)禁火区内的居民生活用火要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禁火区外必要的生产用火须经辖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火;

(七)严禁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凡违反本禁火令者,由林草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或拘留;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迅速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警电话:0834-4572716)。有关单位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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