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邛海渔业资源管理的通告
作者: 来源:西昌发布 时间:2019-12-20 21:16:47 阅读量:
为了维持邛海生态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邛海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由西昌安宁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接手经营邛海渔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凉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西昌市邛海水产有限公司经营邛海渔业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二、西昌安宁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于2020年1月1日经营邛海渔业。
三、邛海渔业经营业主必须依法保护邛海渔业资源,严格管理,合法经营,合理开发利用邛海渔业资源,自觉保护邛海生态环境。
四、2020年邛海泸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照2019年标准对原邛海渔(虾)民发放补偿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通告的告知事项,不得进行违法渔业活动,即日起执法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邛海渔政管理,切实维护邛海正常渔业秩序和生态环境安全。
(原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西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邛海渔业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西昌市人民政府
一、西昌市邛海水产有限公司经营邛海渔业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二、西昌安宁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于2020年1月1日经营邛海渔业。
三、邛海渔业经营业主必须依法保护邛海渔业资源,严格管理,合法经营,合理开发利用邛海渔业资源,自觉保护邛海生态环境。
四、2020年邛海泸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照2019年标准对原邛海渔(虾)民发放补偿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通告的告知事项,不得进行违法渔业活动,即日起执法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邛海渔政管理,切实维护邛海正常渔业秩序和生态环境安全。
(原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西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邛海渔业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西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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