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源县城市管理局盐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治理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
作者: 来源:看盐源 时间:2021-04-19 21:36:39 阅读量:
盐源县城市管理局 盐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治理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关于治理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治理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倡导爱护环境、文明出行的社会风尚,逐步杜绝车窗抛物、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打造整洁干净的道路交通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市民文明意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对机动车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机动车在县域内道路行驶或停靠过程中,向车窗外抛弃垃圾、杂物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车窗抛物的危害
1、给后车行驶带来安全隐患;
2、增加道路清洁成本,增加环卫工人工作负担和工作危险;
3、影响城市形象,影响道路排水;
4、污染环境,形成致病污染源。
三、全民参与,共同监管
1、市民利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等设备随机捕捉不文明行为,通过盐源交警大队微信公众号、盐源交警大队官方微博、盐源交警大队抖音号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50-100元的奖励,同时,经确认后的图片、视频在“看盐源”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曝光;
2、电子眼等监控平台利用视频监控对车窗抛物行为进行抓拍。经确认后的图片、视频在“看盐源”微信公众号上进行曝光,利用舆论压力和道德自我约束力,引导广大市民群众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相关处罚
1、若违法违规资料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受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九项:“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第六十六条第十五项:“机动车驾驶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的规定,对查证属实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从车辆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查证属实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