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西昌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8-03 15:34:12 阅读量:
为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倡导文明养犬,西昌市公安局在参考部分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起草了《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前期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由西昌市司法局审核,现向社会公告征询意见。社会公众对《通告》有修改意见或建议的,请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市公安局反映,对提出的意见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反映意见的途径有:

1.邮寄。书面材料寄至西昌市航天大道一段25号西昌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邮政编码615000)。

2.电子邮件。邮箱:gafzdd7131@163.com。

附件: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西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昌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西昌市全市范围实行犬只强制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登记、免疫,领取和拴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未依法对犬只实施免疫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西昌市各街道办辖区、近郊区及工矿区、游览区、车站、机场为犬类限养区。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限养区准许饲养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标准和品种附后)

三、限养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养犬的,应当到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登记。不按规定登记的,责令养犬人限期登记,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在城限养区内由市公安局处罚;在其它地方由市农业农村局处罚。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养犬之日起30日内携犬只免疫证明,到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登记、办证。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养犬的,应当在本令发布后60日内到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登记、办证。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申请年检。养犬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遗失《养犬登记证》或犬只标识牌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局辖区派出所申请补办。

四、从事犬只经营和服务的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场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妥善管理交易犬只。违法从事犬只交易等经营活动,或卖买、转让无免疫检疫证明的犬只,开办犬类诊疗机构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管理局等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处理。

五、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所养犬只束长度不超过3米的链(绳)进行牵领。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市公安局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市城管局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市公安局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的,由市公安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无主犬、流浪犬、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犬,由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九、因违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致人发生狂犬病的,由市卫健局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的罚款。

十、西昌市相关部门依法对各类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实施规劝、治理和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体高标准与品种

一、体高标准

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

二、品种(24种)

北京犬;西施犬;西藏猎犬;西藏小猎犬;拉萨犬;博美犬;巴哥犬;日本仲;丝毛 黄;日本 黄犬;吉娃娃;卷毛比熊犬;马尔吉斯犬;约克厦黄犬;贵妇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国冠毛犬;骑士查理王犬;布鲁塞尔犬;腊肠犬;西高地白 更犬;丹西•西蒙特 更犬;狮子犬;叭儿犬。

三、经有权机关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犬只(根据情况随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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