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紧急对经久乡森林火灾受灾沿线地质灾害危险区实施搬迁避让的公告

作者: 来源:西昌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0-04-27 15:25:19 阅读量:
因西昌市经久乡森林火灾受灾区域沿线多处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实施搬迁避让。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搬迁避让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搬迁避让范围。

具体范围以所涉及的乡、街道办根据经久乡森林火灾受灾沿线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结合自身实际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搬迁避让标准。

搬迁避让区域内本地村民的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同区域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搬迁避让区域内自主搬迁户的房屋拆除按照《经久乡森林火灾受灾沿线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自主搬迁户房屋拆除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执行。

搬迁避让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需要搬迁的,参照国有土地拆迁标准执行。

搬迁避让区域内的集中居住区群众暂时搬离避让,不需拆除房屋的,实施过渡搬迁,过渡费标准按拆迁过渡标准执行,即300元/人.月。

三、搬迁避让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配合相关工作组办理建(构)筑物、附着物等的补偿登记工作。未如期办理房屋搬迁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房屋搬迁部门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冻结搬迁避让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口迁入。禁止新建、抢建、改建建(构)筑物。禁止抢栽、抢种各类作物及林木。对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各类附着物不予补偿。

四、搬迁避让区域内的群众拒不搬迁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搬迁。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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