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凉山州女孩被同乡带到成都"打工" 从事色情按摩半年

作者:王玉姗 钟帆 邓绍希 来源:四川在线 时间:2014-12-18 15:18:28 阅读量:

 12月18日,记者从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获悉,一名年仅13岁凉山州女孩小丽被同乡张某带到成都市成华区城乡结合部,从事色情按摩达半年之久。至2014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从小丽处牟利达2万余元。近日,成华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将张某批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案发:接群众举报 未成年女孩在城乡结合部从事色情按摩
 
据成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9月,群众举报线索显示,在成都市成华区城乡结合部,一名未成年女孩在此从事色情活动。接报后,当地派出所将小女孩小丽带回,并立案调查。在小丽被带至派出所期间,张某居然“自投罗网”,来到派出所找人,民警立即将其抓获。
 
通过调查得知,小丽是凉山州人,其父亲因犯罪入狱,母亲离家出走,小丽则由姑姑(父亲的姐姐)抚养。在今年4月,同乡张某给了小丽的姑姑大约1万元,称将小丽带到成都“打工”。
 
随后,在4月至10月期间,张某将小丽先后带到了成都市双流区和成华区等地。不明状况的小丽在张某的教唆下,每日在城乡结合部的一些地方,从事色情按摩。承办检察官介绍,张某在此期间,要求小丽在赚够1万元后,再与之进行七三分成,“张某拿7成,小丽拿3成,并且这3成还得回到老家,当着小丽的姑姑面给。”检察官称,长达半年来,张某从小丽处牟利2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小丽送至了成都市救助管理中心。12月4日,成华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将张某批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检察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新增之前,出现类似案件、情况,由于没有相应罪名,一般无法对嫌疑人进行处理。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增设此款后,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文中人物全系化名)
 
【法律链接】
 
《刑法》第262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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