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谎报、隐瞒病情,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或将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来源:健康凉山官微 时间:2021-07-29 20:51:39 阅读量: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凉山州人民检察院
凉山州公安局  凉山州司法局
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从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返)凉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精准防控,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确保全州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返)凉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是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返)凉人员,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在安全抵凉2小时内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告,并同时向本人住地所在村、社区及时申报登记本人健康状况、旅居史,以及是否密切、次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等相关情况;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后来(返)凉的,应在解除集中隔离前2天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告,并向本人住地所在村、社区申报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登记调查、样本采集、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二、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以及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等,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最新《疫情防控指南》及相关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碍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履行职务,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警情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尚未登记报告的境内外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凉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密切、次密切接触的人员,必须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和住地所在村、社区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请广大群众积极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反映、举报涉疫违规违法线索。

  特此通告。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凉山州人民检察院

凉山州公安局             凉山州司法局

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上一篇:凉山州全力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重点工作
下一篇:凉山州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项目获建设
一周阅读排行榜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合作联系 | 广告咨询

始于2008年 凉山在线 www.ls520.net 版权所有 | 蜀ICP备17037243号-2 凉山州网监备案号:51340003001212

联系电话:0834-2596961 电子邮件:515299333@qq.com 联系 QQ:418311737 QQ:515299333

欢迎商家、企业、单位等社会各界朋友与本站合作,共赢未来! 联系地址:西昌市中信国际花城B幢5单元18楼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