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积极推行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试点工作

作者: 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 时间:2021-09-23 09:34:23 阅读量:
为进一步优化药品零售领域营商环境,为公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便捷的用药服务,凉山州深入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改革。2021年9月,凉山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制定印发《凉山州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全州药品零售企业积极推行电子处方试点工作,深入探索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服务和管理新模式,破解处方药销售监管难题,做实做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一是明确试点范围要求。凉山州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可自愿申请、自由选择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公司进行远程电子处方试点。电子处方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由执业医师开具,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远程传输至药店销售终端,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处方药。电子处方限用于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固定品种、固定剂量药品以及上呼吸道感染等常见病常规用处方药的审方、销售;不得用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禁用于婴幼儿、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孕产妇、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急重患者等特殊人群。

二是厘清试点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管理,细化工作细则,负责试点零售企业、第三方平台公司的资质审查、现场验收、综合评定及审核,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卫生监管部门强化对远程问诊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互联网医院、平台公司和医师注册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实施监督。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强化定点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的监督检查。药品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群众合理需求开展电子处方试点,提供医药学服务,引导顾客合理购药、用药。

三是细化试点操作细则。为方便药品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公司准确掌握试点标准和试点要求,州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凉山州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试点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试点申请条件,设定电子处方软硬件配置标准,统一申请资料模式,规范申请申报流程,细化现场审核要点,就建立试点企业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推进行业自律明确了监管要求,并引入退出机制,规定了企业退出电子处方试点工作的六种情形。

零售药店电子处方试点工作让零售药店从单纯的提供药品销售服务向利用互联网+提供在线诊疗、医药咨询、健康服务多元化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家门口的零售药店就能免费享受到专业化服务,帮助常见病、慢性病患者的一般性诊疗和购药更加快速、简便、有效,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处方药销售难以规范、方便人民群众求医问药、提高政府部门监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整个药品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提高了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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