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会理市商品房地下车位(库)办理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会理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9-14 09:04:59 阅读量:
为维护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地下车位(库)销售、备案、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建联合草拟了《会理市商品房地下车位(库)办理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379793202@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会理市顺城西路北段66号办公区A栋2楼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615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0日晚24:00。


会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3日


会理市商品房地下车位(库)办理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市地下车位(库)销售、备案、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我市商品房地下车位(库)办理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会理市目前商品房和经适房地下室总面积28.1476万平米,车位10527个。包含商品房可销售车位5689个,面积17.9685万平米;人防车位2036个,面积6.6149万平米;经适房车位2802个,面积3.5642万平米。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商品房地下车位(库)办理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方案所称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指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地下空间,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车位配置比例,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用于停放机动车,具有独立空间、能明确划分车位。未计入地面建设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库),不包括含机械停车位和人防工程。

本方案分为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前后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一、确定办理范围(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地下车位(库),根据工程进度、交付情况拟定三个办理批次(详见附件1):

第一批次为8个已交付或即将交付的项目,面积5.72万㎡,办理时限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

第二批次为8个正在建设和3个已退统计名录库项目,面积合计12.2万㎡,其中3个项目因已退库,2.9万㎡无法纳入房地产销售面积指标,办理时限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

第三批次为8个经适房项目,均已退出统计名录库,面积3.6万㎡无法纳入房地产销售面积指标,待上级部门出台经适房地下车位办理产权政策后进行产权办理。

二、完成测绘工作(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房地产开发商、经适房业委会)

(一)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属的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定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对项目所属的地下车位(库)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商纳入该项目建设成本,自行支付。

(二)建筑面积严格按照现行房地产测量规范进行测绘确定。

(三)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计算。

三、完成认定工作

(一)人防认定(责任部门:市人防办)

开发商取得该项目地下车位(库)人防测绘成果后,到市人防办进行认定,由人防办对该项目地下车位(库)人防工程测绘成果与前期通过人防备案锁定的人防工程画线位置包含的车位个数、面积、车位编号是否符合进行认定,符合人防要求的项目由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该项目不可出售车位的车位个数、面积、车位编号的认定说明。

(二)规划认定(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开发商取得该项目地下车位(库)规划测绘成果后,由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规划认定,对该项目地下车位(库)测绘成果与前期通过规划审批的车位个数和总面积是否相符进行认定,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人防认定情况,出具该项目可售车位的个数和总面积的认定说明。

四、补办预售许可(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满足规划和人防认定要求的项目,以精简程序补办商品房地下车位(库)预售许可,其中前期通过各部门审核颁发的证书均以该项目进行整体审核,审核内容中已经包含了地下车位(库),因此申请地下车位(库)预售许可将沿用该项目整体已取得的各项证书、证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符合要求的材料,按流程对该项目地下车位(库)预售许可进行受理、审核、许可、公示。

五、网签备案办理流程(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符合条件的地下车位(库)由项目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资料收齐后统一到房产管理所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六、办理地下车位(库)销售面积入统(责任部门:市统计局)

春天花园、联合名典、清宁郡3个项目已退库,不能再入库报销售面积;滨河西岸、丽水溪沙、玉鑫佳苑、书香苑、鑫辉苑、安居苑、荷苑、益馨嘉苑8个项目已完工多年,不能再入库报销售面积;山水华庭、时代广场2个项目一期已退库,二期在库,若网签备案分期备案,地下车位仅可报送二期销售面积,若不区分一期、二期备案,因报送面积不可超过规划面积,两个房地产项目共计可报送11407㎡。

其余符合条件的地下车位(库)在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后,由市统计局负责指导企业将符合统计范围的销售面积统计上报。

第二阶段

一、补缴专项维修基金(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不动产登记前,权利人需补缴专项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商建立台账,按50元/㎡代收取地下车位(库)专项维修资金,收齐后统一缴至维修基金专户。人防车位按规定不允许买卖和办理产权,因此不收取专项维修基金,同时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

二、明确土地出让金不予缴纳(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价款。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开发企业有效利用地下空间。已取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规划许可条件实施地下空间建设的结建式城镇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结建式城镇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和单建式城镇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市政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的城镇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即视为取得该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用地审批许可手续,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该范围内规划条件许可的城市地下空间,不再单独收取城镇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

城镇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确定,不得超过其地表相同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三、补缴相关税费(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根据相关税法,在不动产登记前,权利人应按税法要求自行补缴相关税费,相关费用由权利人纳入办证成本,自行承担。

四、完成不动产登记(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在完成网签备案后,由开发商或备案人持网签备案表、完税证明等其它办证所需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五、经适房车位产权办理

暂不办理经适房车位产权,待上级部门出台经适房地下车位办理产权政策后进行产权办理。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

(三)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

(四)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上规划楼栋全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销售手续,地下车位(库)不得与住房捆绑销售。

(六)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地下车位(库),应制定租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建设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经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地下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月,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还有剩余的,再进行第二轮公示,业主可再增购1个车位(库),最高每户不超过3个车位。

(八)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地下车位(库)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提供业主购房合同备案表;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车位(库)再次销售、转让时也必须为本小区业主。

(九)地下车位(库)销售前,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备案和核查。

(十)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十一)地下车位(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用途均应记载为“地下车位(库)”。地下车位(库)原则上只能在本小区业主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本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

(十二)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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