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通告

作者: 来源:会理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12-27 09:28:00 阅读量:
会理市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的通告
通 告
第七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会理市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森林防火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草原防火期为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6月30日,其中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生产需要在林区、牧区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市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凡未经批准的,均为违规用火。

三、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野外吸烟、烧灰积肥、焚烧田埂地坡野草、烧火狩猎、烧秸秆、烧木炭、烧香、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点篝火、点火把、烤火、野炊、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野外举行庆祝、旅游、宗教、祭祀、节庆等活动时使用火源。

(三)严禁擅自实施烧除、烧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登记、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六)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成年人玩火或痴、呆、聋、哑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员引发火灾,由法定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防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力马河管委会在出入境路口设置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点)。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严格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向“村两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应急综合指挥中心、市公安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应急管理局中任意一家单位报告,对报告、扑救等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110,(0834)5670000。
会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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