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 来源:会理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12-23 21:25:44 阅读量:
会理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通 告
第六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遏制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草原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森林、草原等防火区;

(七)古城街道、城南街道、城北街道管辖区内。

二、全年全境禁止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市场监管、供销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和科技、林业和草原、民政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查严处在禁止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一经查实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森林草原防火期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规定执行。

七、违反本通告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制止,并报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1年12月22日(发文日期)起施行。原《会理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2021年会理县人民政府通告第三号)与本通告不一致之处,以本通告为准。
会理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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